【奈特】評論
(B)胎兒具有權利能力,無行為能力民法 相關法條: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王亭芝】評論
關於C第 192 條n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n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n賠償責任。n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