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胎兒出生若為死產,則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溯及不發生效力
(B)胎兒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C)若胎兒生父遭人撞死,胎兒得請求加害人為損害賠償
(D)胎兒之權利能力僅限於利益保護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75
統計:A(3),B(22),C(3),D(4),E(0)

用户評論

奈特】評論

(B)胎兒具有權利能力,無行為能力民法 相關法條: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王亭芝】評論

關於C第 192 條n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n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n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n賠償責任。n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