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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AB:436-8C:436-10D:4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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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得使用司法院所定之表格化訴狀或以言詞起訴*經兩造同意者,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得不調查證據,逕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