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a Huang】評論
分享給跟我一樣選3的人: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X)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且有聲請(O)刑訴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snoopy75smb】評論
此題目所考的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偵查中);非第1項各款(審判中),不要搞混了。
【Vita】評論
審判中-法官指定-1.最輕3年以上 2.高院為第一審 3.無法完全陳述 4.原住民 5.低收有聲請者 6.法官認為有必要者偵查中-檢察官指定-1.原住民 2.無法完全陳述(檢方應要主動通知法扶) 絕對沒有低收!!! 低收者沒錢要自己維護自己權利--因為他們是有正常行為能力.故要自己請求法扶幫助
【阿四】評論
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
【栗子妹】評論
各位這題的重點是放在圈圈4句點之後偵查中……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答案應選(D)
【Auko Re】評論
強制辯護(審判):3年上/高院一審/原民通審/精障/低中聲請指定辯護(偵查):原民/精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