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檢察官應該自行迴避的事由,以下何者錯誤?
(A)檢察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
(B)檢察官曾為辯護人三親等內之血親
(C)檢察官曾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檢察官曾擔任調查階段的司法警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4392
統計:A(155),B(1102),C(62),D(26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31條、第107條(羈押之撤銷)、第131條

用户評論

bluemklp】評論

第 26 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8條 (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snoopy75smb】評論

(A)檢察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O;八親等內血親亦是)(B)檢察官曾為辯護人三親等內之血親(X;與辯護人無關)(C)檢察官曾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O)(D)檢察官曾擔任調查階段的司法警察官(O)

萬晉宏】評論

(B) 檢察官曾為被告三親等內之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