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儒】評論
(A)告訴人(B)委託律師(C)法院 應該是這樣吧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
【TINY】評論
(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第258條之1規定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第258條之1第二項規定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O)。
【黃彥儒】評論
(A)告訴人(B)委託律.....看完整詳解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