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對於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
(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
(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
(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9499
統計:A(146),B(126),C(162),D(11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256 條第 258-1 條、第 258 條第 258-1 條第 258-2 條第 258-3 條第 258-4 條

用户評論

【用戶】阿儒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告訴人(B)委託律師(C)法院 應該是這樣吧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6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聲請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B)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 (D)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被害人是聲請權人-第258條之1規定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B)聲請權人有閱卷權-第258條之1第二項規定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C)應該對檢察機關提出聲請-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D)聲請時應該提出理由狀-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O)。

【用戶】黃彥儒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告訴人(B)委託律.....看完整詳解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 256 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第 256-1 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

【用戶】人生持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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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7修正草案,對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制度,從原本的法院准許交付審判「視為提起公訴」,轉軌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同時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程序適用規定。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表示,現行條文規定於法院裁定准許交付審判時,視為提起公訴,但為完善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並去除現行制度可能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之質疑,本次修正,即在我國刑事訴訟「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之基礎上,(1)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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