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有關勘驗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解剖屍體應命檢驗員行之
(B)檢驗屍體只能由醫師行之
(C)檢查婦女身體僅能由女醫師行之
(D)行相驗時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93
統計:A(30),B(120),C(127),D(1605),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107條(羈押之撤銷)、第131條、第137條

用户評論

【用戶】Jiaping Su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訴216(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Ⅰ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Ⅱ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Ⅲ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15條 (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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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18條 (相驗)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四節勘驗 相關法條

【用戶】Jiaping 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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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訴216(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 Ⅰ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看完整詳解

【用戶】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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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解剖屍體應命檢驗員行★ -&☆☆;★★★...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解剖屍體應命檢驗員行之(X;應命醫師行之)(B)檢驗屍體只能由醫師行之(X;亦得由檢驗員行之)(C)檢查婦女身體僅能由女醫師行之(X;醫師或婦女皆得行之)(D)行相驗時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執行(O)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①)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 (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用戶】Lin Tony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有冗詞贅字,"敘述"重複兩次,國文很不好

【用戶】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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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解剖屍體應命檢驗員行★ -&☆☆;★★★...

【用戶】snoopy75s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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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解剖屍體應命檢驗員行之(X;應命醫師行之)(B)檢驗屍體只能由醫師行之(X;亦得由檢驗員行之)(C)檢查婦女身體僅能由女醫師行之(X;醫師或婦女皆得行之)(D)行相驗時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執行(O)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①)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 (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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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有冗詞贅字,"敘述"重複兩次,國文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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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解剖屍體應命檢驗員行之(X;應命醫師行之)(B)檢驗屍體只能由醫師行之(X;亦得由檢驗員行之)(C)檢查婦女身體僅能由女醫師行之(X;醫師或婦女皆得行之)(D)行相驗時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執行(O)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①)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 (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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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解剖屍體應命檢驗員行之(X;應命醫師行之)(B)檢驗屍體只能由醫師行之(X;亦得由檢驗員行之)(C)檢查婦女身體僅能由女醫師行之(X;醫師或婦女皆得行之)(D)行相驗時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執行(O)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 (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①)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 (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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