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者不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的原因?
(A)居無定所
(B)正在逃亡中
(C)根據事實,有勾串證人的行為
(D)有犯罪嫌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8427
統計:A(146),B(101),C(83),D(8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31條、第467條(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第102條

用户評論

Jiaping Sue】評論

刑訴76(逕行拘提之事由)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相關法條

此師非彼濕,我濕故我師】評論

這題有些瑕疵...四個選都無法單獨成立..不過國考就是這樣..典委不是全能,所以只能選最有可能的答案...

snoopy75smb】評論

犯罪嫌疑重大,有犯罪嫌疑。很容易看花。

傑克】評論

上一題(12)已經很爛,應和得也搞不清,對我就是選B,因為A語意實在太奇怪看不懂這題繼續爛...76條是:重大犯罪嫌疑+其他四款把款項拆成ABC根本就不正確必須建立在重大嫌疑+ABC才能逕行拘提

Chang-Ze He】評論

刑訴§84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人生持續奮鬥】評論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