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cky85232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不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的原因?(A)居無定所 (B)正在逃亡中(C)根據事實,有勾串證人的行為 (D)有犯罪嫌疑

【評論內容】

上一題(12)已經很爛,應和得也搞不清,對我就是選B,因為A語意實在太奇怪看不懂這題繼續爛...76條是:重大犯罪嫌疑+其他四款把款項拆成ABC根本就不正確必須建立在重大嫌疑+ABC才能逕行拘提

【評論主題】38 下列何者不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被告」的原因?(A)居無定所 (B)正在逃亡中(C)根據事實,有勾串證人的行為 (D)有犯罪嫌疑

【評論內容】

上一題(12)已經很爛,應和得也搞不清,對我就是選B,因為A語意實在太奇怪看不懂這題繼續爛...76條是:重大犯罪嫌疑+其他四款把款項拆成ABC根本就不正確必須建立在重大嫌疑+ABC才能逕行拘提

【評論主題】【題組】如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既判力及於承受A車所有權之丙(B)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一般繼受人(C)既判力之主觀範圍及於本於債權法律關係之繼受人(D)本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所有

【評論內容】

還是不太懂ㄟ(舉手發問A選項)如果丙是善意第三人,那還會受既判力所及嗎?(還是因為題目是汽車的原因,有牌照等情況可以參考...?)

【評論主題】關於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A)第三人經當事人之許可,得參加和解(B)受託法官不問訴訟程度,得隨時試行和解(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D)當事人和解有望,依到場

【評論內容】

C選項補充說明: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這條是為了有效解決紛爭、讓當事人方便處理)所以嗣後發生爭執,因其非原訴訟範圍,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審判、只能另依適當之訴訟方式解決。

【評論主題】23 行政訴訟上之交通裁決事件,其起訴之裁判費,按件徵收新臺幣多少元?(A) 4,000 元 (B) 2,000 元 (C) 750 元 (D) 300 元

【評論內容】稍微整理:行政訴訟法徵收費用起訴:4000 適用簡易:2000(1.稅、行政處分、公法財產訴訟40萬以下2.不服告誡相關輕微處分、收容)上訴:通常或簡易*1.5抗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關於補充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B)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法院

【評論內容】

A原本有不變期間,確實有修法過,但也不是30日啦(已修法不重要)補充修法理由一、法院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者,該部分應仍繫屬於法院,法院就該脫漏部分,仍有續行審判之義務,即應依職權為補充判決,而當事人為維護自己之權利,自亦得聲請法院補充裁判,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前段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則於第一審判決有脫漏而當事人未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聲請補充判決者,依實務上之見解,固認為該脫漏部分之訴訟繫屬歸於消滅,當事人可重新起訴。惟如有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者,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頗鉅。且於第二、三審裁判有脫漏時,就該脫落部分不得重行起訴,如當事人未於該不變期間內聲請補充判決,就該部分將無從獲得救濟,爰將第二項前段規定刪除(不變期間規定)。

【評論主題】13 下列情形,何者不是形成訴訟:(A)離婚訴訟(B)分割共有物之訴(C)基於債務不履行之解除契約之訴(D)依民法第74 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

【評論內容】(C)基於債務不履行之解除契約之訴看了大家的答案...我還是不太清楚大概總結一下,如果有錯再麻煩糾正我這個答案的重點"不是解除契約之訴"而是基於"債務不履行"之訴大概舉個例子A與B訂立,民法345買賣契約結果因債不履行,A要行使解除權,以解除AB之間契約(這時以A單獨向B,行使意思表示欲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義務)A如果把價金給B,解除契約後,B就應該返還給A(這時B是不當得利,因解除權之行使以無法律上關係)這時候打的訴訟就是,解除契約後的債務不履行是給付之訴,重點是債務不履行,解除契約只是原因那個解除契約之訴只是在混亂考生吧...

【評論主題】42 偵查中,執行搜索、扣押時,依刑事訴訟法,何者無在場權?(A)被告 (B)檢察官 (C)司法警察 (D)辯護人

【評論內容】

法律僅規定「審判中」,就是案件已起...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項第二審判決之違誤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可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A)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宣示者(B)單一案件中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C)數罪中之一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評論內容】

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乃顯在性事實,具擴張性;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乃潛在性事實,無代替性。潛在性事實既在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267),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予以審判自無違不告不理原則,(D)之論述非本題正確選項。https://www.facebook.com/1724353744460125/posts/2877125275849627/

【評論主題】35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證據能力?(A)證人為醫生,於審判中經具結後,依其醫療經驗所表示之意見(B)證人私下與被告聊天時所為之陳述(C)證人為特定案件寫信給法官陳述之內容(D)證人為共犯

【評論內容】

審判外並不是這個意思這條的審判外是指係屬在其他刑事審判,準備期日、審判期日甚至是民事事件其他訴訟程序,在可以任意陳述,有信用性的陳述就可以當證據不是你在路上跟法官喝咖啡聊天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種筆錄,不需受訊問人簽名?(A)警察局詢問筆錄(B)調查局調查筆錄 (C)檢察官偵訊筆錄 (D)法院審判筆錄

【評論內容】

是受訊問人不是訊問人耶...

46條並沒有提到"受"訊問人呀

【評論主題】35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證據能力?(A)證人為醫生,於審判中經具結後,依其醫療經驗所表示之意見(B)證人私下與被告聊天時所為之陳述(C)證人為特定案件寫信給法官陳述之內容(D)證人為共犯

【評論內容】

審判外並不是這個意思這條的審判外是指係屬在其他刑事審判,準備期日、審判期日甚至是民事事件其他訴訟程序,在可以任意陳述,有信用性的陳述就可以當證據不是你在路上跟法官喝咖啡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