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第三人經當事人之許可,得參加和解
(B)受託法官不問訴訟程度,得隨時試行和解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D)當事人和解有望,依到場之一造當事人聲請法院提出之和解方案,如兩造於期限內為接受之意思表示時,其表示不得撤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8047
統計:A(520),B(73),C(196),D(228),E(0)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377-1

【用戶】陳玟君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380-1

【用戶】行雲流水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第三人經當事人之許可,得參加和解(X;經「法院」之許可,非「當事人」之許可)(B)受託法官不問訴訟程度,得隨時試行和解(O)(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O)(D)當事人和解有望,依到場之一造當事人聲請法院提出之和解方案,如兩造於期限內為接受之意思表示時,其表示不得撤回(O)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試行和解)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民事訴訟法 第 380-1 條 (得為執行名義之要件)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 第 377-1 條 (兩造當事人聲請和解...

【用戶】傑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C選項補充說明: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這條是為了有效解決紛爭、讓當事人方便處理)所以嗣後發生爭執,因其非原訴訟範圍,當事人不得請求繼續審判、只能另依適當之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