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非當事人毋庸舉證:
(A)當事人認諾
(B)當事人自認
(C)事實於法院已顯著
(D)事實為法院職務上所已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3373
統計:A(571),B(237),C(91),D(89),E(0)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百七十八條(舉證責任之例外1~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二百七十九條(舉證責任之例外2~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第二百八十一條(舉證責任之例外4~法律上推定之事實)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用戶】Mou Zz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還是有哪位大大能舉例一下, 認諾的舉證實例呢?

【用戶】a123456789082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其實我覺得這一題純粹是考法條,就只看哪一項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已,4個選項就只有認諾沒有明文規定列在法條裡......

【用戶】Vaun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被告認諾其原告舉證

【用戶】SunnyLO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二百七十八條(舉證責任之例外1~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二百七十九條(舉證責任之例外2~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看完整詳解

【用戶】傑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為什麼被告認諾 原告要舉證?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建議遇到[練習習],不用浪費時間,直接忽略。

【用戶】Tiffany F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我看懂了, 題目是"非當事人毋庸舉證"   不用舉證的就是認諾了,直接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