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Funny】評論
第二百七十八條(舉證責任之例外1~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二百七十九條(舉證責任之例外2~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第二百八十一條(舉證責任之例外4~法律上推定之事實)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Mou Zzi】評論
還是有哪位大大能舉例一下, 認諾的舉證實例呢?
【a123456789082】評論
其實我覺得這一題純粹是考法條,就只看哪一項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已,4個選項就只有認諾沒有明文規定列在法條裡......
【Vauni】評論
被告認諾其原告舉證
【SunnyLO】評論
第二百七十八條(舉證責任之例外1~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二百七十九條(舉證責任之例外2~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看完整詳解
【傑克】評論
為什麼被告認諾 原告要舉證?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建議遇到[練習習],不用浪費時間,直接忽略。
【Tiffany Fu】評論
我看懂了, 題目是"非當事人毋庸舉證" 不用舉證的就是認諾了,直接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