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為夫妻,乙妻與第三人丙通姦,甲提起離婚之訴,應以何者為被告:
(A)選項皆是
(B)乙丙
(C)丙
(D)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3051
統計:A(36),B(119),C(12),D(436),E(0)

用户評論

【用戶】神木幼苗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39條(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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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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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39條(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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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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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39條(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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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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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39條(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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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

【用戶】如意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甲是提起的是''離婚''之訴,並不是''...

【用戶】神木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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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39條(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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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3條(家事事件分類標準)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