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上訴人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應如何處理?
(A)審判長例外許其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審判長選任公設辯護人為其訴訟代理人
(C)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986
統計:A(24),B(227),C(571),D(1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院如未假執行裁判,得補充判決、上訴要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Fliex Cha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466-2 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用戶】小狐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訟救助不等於請訴訟代理人,沒
【用戶】小狐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每一審級皆可雖時聲請訴訟救助,但請
【用戶】小狐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只有第三審有明文規定。抱歉,手機不好操作
【用戶】小狐狸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只有第三審有明文規定。抱歉,手機不好操作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審判長例外許其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B)審判長選任公設辯護人為其訴訟代理人(X)(C)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O)(D)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民事訴訟法 第 466-2 條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用戶】Kao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公設辯護人是刑事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