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iex Chan】評論
第 466-2 條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小狐狸】評論
訴訟救助不等於請訴訟代理人,沒
【snoopy75smb】評論
(A)審判長例外許其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B)審判長選任公設辯護人為其訴訟代理人(X)(C)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O)(D)上訴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二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X)民事訴訟法 第 466-2 條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Kao】評論
公設辯護人是刑事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