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屬於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之行使?
(A)起訴
(B)支票裁定強制執行
(C)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D)撤回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0873
統計:A(70),B(655),C(204),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Yu Kua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支票裁定強制執行一定要經民事訴訟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所謂民事程序選擇權,是指導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及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A)起訴--很明顯可以選擇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B)支票裁定強制執行--根據民訴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C)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D)撤回起訴--依據第262條第2項規定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逾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可選擇書狀或言詞

【用戶】小P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四篇 賴不掉的本票午餐的約會(民...

【用戶】TIN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所謂民事程序選擇權,是指導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及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A)起訴--很明顯可以選擇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B)支票裁定強制執行--根據民訴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C)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D)撤回起訴--依據第262條第2項規定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逾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可選擇書狀或言詞

【用戶】CheesePlanet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本票與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支票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本票是由發票本人直接給付,若發票人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也可以當作貨幣再做消費。但是如果發票人無法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而有效。債權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不必經由訴訟程序,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支票則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曠日費時打官司,還不一定能保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