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三審法院應以何者為判決之基礎:
(A)第三審法院所認定之事實
(B)第三審法院所調查之事實
(C)選項皆是
(D)原判決確定之事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305
統計:A(25),B(35),C(305),D(9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上訴要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四百七十六條(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76條 (判決之基礎)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1903號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78條 (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之情形)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用戶】SunnyLO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四百七十六條(判決之基礎)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看完整詳解

【用戶】Lyu CingY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478條1項3款不就是AC兩個選項?

【用戶】homyeh(我已上榜大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三審法律審.應不就事實認定.或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