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生父於認領子女之訴起訴後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者,應由何人承受:
(A)親屬會議
(B)法院指定
(C)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D)檢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188),B(132),C(112),D(545),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所以起訴後死亡由檢察官承擔訴訟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 66 條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前項之訴,被指為生父之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無繼承人或被告之繼承人於判決確定前均已死亡者,由檢察官續受訴訟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067 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067 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親屬會議(X)(B)法院指定(X)(C)社會福利主管機關(X)(D)檢察官(O)家事事件法 第 66 條 (認領之訴)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由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