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神】評論
本於公共利益考量,可為無牽連關係之客觀訴之合併。
【積極正向,奮發向上】評論
第205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阿四】評論
C-單純合併。
【官東勝】評論
本於公共利益考量,可為無.....看完整詳解
【snoopy75smb】評論
(A)預備合併乃原告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後位之訴為判決(O)(B)重疊合併乃原告單一聲明主張兩個以上相互並存之訴訟標的,請求法院併為判決(O)(C)兩訴無牽連關係者不得合併(X;單純分併得無牽連或有牽連)(D)選擇合併乃原告單一聲明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請求法院擇一判決(O)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124 號 民事判決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要旨: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並未請求法院選擇其中之一裁判,亦未定有先後之順序,而係請求法院就各該訴訟標的同時為裁判者,此為訴之重疊之合併。如原告預防其提起之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併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