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于神】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第二題:公文寫作(占 30 分)       因應 COVID-19 新冠肺炎疫情發展,中華郵政公司鼓勵民眾多加利用該公司「i 郵箱」取/寄包裹郵件,降低接觸傳染風險,以維護健康並有效防疫。請以中華郵

【評論內容】

意思實現(民法第161條) 係指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於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成立。 意思實現之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網址: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0%91%E6%B3%95%E5%82%B5%E7%B7%A8%E4%B9%8B%E5%82%B5%E7%9A%84%E7%99%BC%E7%94%9F%EF%BC%88%E5%A5%91%E7%B4%84%EF%BC%89-%E8%A6%8F%E5%AE%9A/%E5%B0%88%E6%8A%80%E8%AD%89%E7%85%A7-%E4%B8%8D%E5%8B%95%E7%94%A2%E7%B6%93%E7%B4%80%E4%BA%BA/643c33fd-a2aa-408d-89aa-b629c21a697d

民法第161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

【評論主題】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有誤(A)如有法定再審理由,對確定判決得聲請再審(B)再審程序不得撤回本案訴訟或為和解(C)再審為廢棄原確定判決之確定判決後,原確定判決溯及失效(D)再審判決後,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

【評論內容】(A)選項所述,規定於民訴496,然而選項未區分原則與例外兩種情形,所以錯誤。換言之,非只要有法定再審理由,即可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尚須無「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情形,方得提起再審。

【評論主題】5 甲 16 歲,飆車時撞傷乙。甲之父丙出國經商,無法管教甲。對於乙之損失:(A)甲不須負賠償責任(B)甲與丙須負連帶責任 (C)丙不須負賠償責任(D)甲與丙各負一半責任

【評論內容】一般而言,飆車行為會在有意識及識別能力之下,才會進行的行為。就如酒駕開車,是行為人尚有意識時可為,但不曾聽說進入無意識狀態,還能駕駛,除非夢遊,但這種特殊情況,本題沒有加述,是故,本題乙丙仍應依民187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賠責任。

【評論主題】5 甲 16 歲,飆車時撞傷乙。甲之父丙出國經商,無法管教甲。對於乙之損失:(A)甲不須負賠償責任(B)甲與丙須負連帶責任 (C)丙不須負賠償責任(D)甲與丙各負一半責任

【評論內容】一般而言,飆車行為會在有意識及識別能力之下,才會進行的行為。就如酒駕開車,是行為人尚有意識時可為,但不曾聽說進入無意識狀態,還能駕駛,除非夢遊,但這種特殊情況,本題沒有加述,是故,本題乙丙仍應依民187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賠責任。

【評論主題】56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 3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為:乙對甲有合會會款債權 70 萬元,乙據此債權所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等旨。對此判決,甲不服而提起上訴。問:乙於第二審

【評論內容】民訴446第2項: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評論主題】56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 3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為:乙對甲有合會會款債權 70 萬元,乙據此債權所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等旨。對此判決,甲不服而提起上訴。問:乙於第二審

【評論內容】民訴446第2項: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項行為侵害著作權?(A)購買正版漫畫出租他人(B)圖書館購買正版 DVD,為避免損害,自行複製後,出借複製之 DVD(C)於網路上看到他人關於政治時事問題之論述,深表贊同,且該論述之著作權

【評論內容】

本人拙見覺得(C)是站在一般人、個人的角度所為之個人行為;而著作權法第61條所准允的對象是媒體同業行為,舉例來說,「A報社於自家報章雜誌刊載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B媒體看到了,於是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所以本人鄙見覺得出題者似誤會該條適用對象。

有誤煩請指正,謝謝。

【評論主題】25 關於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一律不得以裁定對第三人命為強制處分(B)法院得認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C)法院得將依該文書應證事實之舉證責任轉由他造當

【評論內容】本題考的是"第三人"執有文書(書證)的情形,故(A)選項出自民訴349第1項後段:「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B)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的效果;若是"第三人"不從之效果,參照349條。(C)查無此規定。(D)即民訴349第1項前段規定。

【評論主題】56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買賣價金 3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理由為:乙對甲有合會會款債權 70 萬元,乙據此債權所為之抵銷抗辯為有理由等旨。對此判決,甲不服而提起上訴。問:乙於第二審

【評論內容】民訴446第2項: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評論主題】22 甲、乙為夫妻,甲失蹤多年且經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後,乙、丙結婚,2 年後,甲突然返家,若乙、丙均不知甲尚生存。乙與甲、丙間之關係為何?(A)甲、乙為夫妻(B)乙、丙為夫妻(C)甲與乙,乙與丙均為

【評論內容】985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988條第3款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988-1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評論主題】9 n. something which has been bought; act of buying(A) taste (B) purchase (C) inhabitant (D) merchan

【評論內容】為什麼B和D不能同是答案?差別在哪呢?

【評論主題】8 v. to provide medical treatment; to fix; to repair; to mend(A) require (B) doctor (C) span (D) hur

【評論內容】為什麼A和B不能同是答案?差別在哪呢?而且不是要選一個動詞嗎?B是名詞哩!

【評論主題】33.甲、乙二人共同強盜並當場殺害丙,甲住所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強盜罪起訴甲,一週後犯罪地所屬法院檢察官又以殺人罪起訴甲、乙二人,就此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共有二個案件(B) 共有三個訴訟關係

【評論內容】二個案件→偵審甲、偵審乙;三個訴訟關係→強盜罪起訴甲、殺人罪起訴甲、殺人罪起訴乙;二個訴訟程序→甲住所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強盜罪起訴甲(第一審程序)、犯罪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甲、乙二人(第一審程序);甲住所地法院不得審判乙強盜殺人犯罪事實,因為檢察官沒起訴(刑訴266、268);犯罪地法院對於甲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乃因甲犯罪事實已由甲住所地法院受理繫屬在先,符合刑訴8前段規定,犯罪地法院自依刑訴303第7款規定,不得為審判,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換言之,檢察官可以盡情到處起訴,法院則要自作繫屬先後有無的調查)。

【評論主題】38.有關交付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交付審判應由告訴人委任律師聲請之(B)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C) 告訴人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D)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

【評論內容】(A)258-1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檢察X認再議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B)規定在258-2第1項前段。(C)參404第1項前段: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D)規定於258-3第4項。(E)規定於258-3第5項前段。

【評論主題】34 下列對於公務員懲戒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其職務當然停止(B)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或警告,由主管長官逕行決定(C)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

【評論內容】第24條是按職等分送處理。在這法條中提到的是院部會省市這類中央或地方最上層機關,則所屬機關之官員多半橫跨十四個職等,按照職等級別(非按情節輕重或懲戒種類,因為也可能無觸犯懲戒),在十職等以上有懲戒可能,送監察院審查,九以下,逕送公懲會。

【評論主題】23. 國家管制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時,需要:(A)憲法依據,才能限制其營業 (B)法律依據,才能限制其營業(C)職權命令依據,才能限制其營業 (D)自治規則依據,才能限制其營業

【評論內容】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說,憲法此條文保障了各種自由,但仍可以在一些條件情形,以"法律"限制。回觀本題所問,國家"限制"…經營,按前述憲法規定,當以制定"法律規定",有法律依據,才能限制其營業。

【評論主題】關於再審之敘述何者有誤(A)如有法定再審理由,對確定判決得聲請再審(B)再審程序不得撤回本案訴訟或為和解(C)再審為廢棄原確定判決之確定判決後,原確定判決溯及失效(D)再審判決後,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

【評論內容】(A)選項所述,規定於民訴496,然而選項未區分原則與例外兩種情形,所以錯誤。換言之,非只要有法定再審理由,即可對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尚須無「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情形,方得提起再審。

【評論主題】下列關於反訴之敘述何者有誤?(A)僅限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B)需非專屬管轄(C)限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D)需於本訴繫屬中

【評論內容】(A)答案應予維持。因(A)選項,「"僅"限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然而,我們從民訴260第1項及第2項可以得知,不得提起反訴的情形有三:1.專屬他法院管轄,2.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3.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反面解釋,即若欲提起反訴,須是非專屬他法院管轄、非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或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不是(A)選項所說只"限"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才能提起反訴。此外,人事(婚姻)與非人事(婚姻)訴訟程序,能否因(事實)相牽連而可例外准予提反訴?法律條文並無規定,判例亦無可參;而若以行同種類與否,作准否提起反訴之依據,此部法規已予刪除,所遺判例(27上113、43台上17)俱認不行同種訴訟程序,而不得提起反訴。

【評論主題】5 甲 16 歲,飆車時撞傷乙。甲之父丙出國經商,無法管教甲。對於乙之損失:(A)甲不須負賠償責任(B)甲與丙須負連帶責任 (C)丙不須負賠償責任(D)甲與丙各負一半責任

【評論內容】一般而言,飆車行為會在有意識及識別能力之下,才會進行的行為。就如酒駕開車,是行為人尚有意識時可為,但不曾聽說進入無意識狀態,還能駕駛,除非夢遊,但這種特殊情況,本題沒有加述,是故,本題乙丙仍應依民187第1項前段規定,負損賠責任。

【評論主題】甲持新臺幣 100 元向乙購買新臺幣 50 元便當一個,乙誤該 100 元為新臺幣 500 元,乃找 450 元給甲。問乙可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多少錢?(A) 0 元,因乙明知無債務而清償(B) 5

【評論內容】甲:—100元,乙:+100元;乙:—450元,甲:+450元;甲:+350元+?元=—50元,乙:—350元+?元=+50元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違反比例原則?(A) 要求菸品業者對於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否則處以罰鍰(B) 限制人民傳布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之訊息,否

【評論內容】D"不問…有無(達到)…之必要,一律…強制…",乃是明知強制工作處分之手段本為達到矯治之目的,卻不探究是否強制處分手段對任何受保安處分之人均能達成此一目的,逕一律施以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姑不論強制工作是否為三年,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1款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之規定,自屬違反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

【評論主題】【題組】⑶請就上述綜合變方分析表,闡釋結果在本試驗的意義。(5 分)

【評論內容】獨立機關溝通中(公通中)

【評論主題】【題組】⑷焚化底渣灼燒減量。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3條:「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細數法條只提這三種,也就是只有這三種為訴訟類型之規定,D就是屬於編造出來湊數鬧場的。

【評論主題】一、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勤務方式包括臨檢,同條第 3 款規定臨檢為:「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

【評論內容】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離婚"=/="判決離婚"=/="僅於"判決離婚,所以兩願離婚情形含括於內。

【評論主題】一、依照 MARPOL 公約規定,可海拋的垃圾有那些?拋入大海有何限制?(20 分)

【評論內容】本題明著在考法律行為,暗在考"要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