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警察勤務方式包括臨檢,同條第 3 款規定臨檢為:「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上述臨檢規定應如何執行,始屬合憲?(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4505
統計:A(33),B(1233),C(101),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形成權
用户評論
【用戶】dolphinbless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B)夫妻僅於判決離婚時,始得請求行使負擔行使負擔=負擔權利義務?→所以除非約定另一方不需負擔,否則都可以請求?
【用戶】goup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B是錯在兩願離婚也可以嗎
【用戶】于神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離婚"=/="判決離婚"=/="僅於"判決離婚,所以兩願離婚情形含括於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