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vai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案件=人+犯罪事實。兩個案件→甲+強盜殺人,乙+強盜殺人(B)訴訟關係→甲住所地、乙住所地、犯罪地(C)兩個訴訟程序→甲住所地起訴甲,犯罪地起訴甲、乙(D)依267條及266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起訴效力不及於被告以外之人。甲案及乙案之犯罪事實皆為強盜殺人,因此,無論檢察官起訴的是強盜或殺人,效力皆及於整個犯罪事實(即強盜殺人)。甲住所地檢察官並未起訴乙,因此起訴效力僅及於甲。(E)依第8條,同一案件數法院管轄競合,由繫屬在先者審判。因此,甲住所地及犯罪地之法院雖都具管轄權,但甲住所地先於犯罪地一周管轄甲之案件,因此甲案應由甲住所地審判;犯罪地法院則依303條1項7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用戶】于神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二個案件→偵審甲、偵審乙;三個訴訟關係→強盜罪起訴甲、殺人罪起訴甲、殺人罪起訴乙;二個訴訟程序→甲住所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強盜罪起訴甲(第一審程序)、犯罪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甲、乙二人(第一審程序);甲住所地法院不得審判乙強盜殺人犯罪事實,因為檢察官沒起訴(刑訴266、268);犯罪地法院對於甲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乃因甲犯罪事實已由甲住所地法院受理繫屬在先,符合刑訴8前段規定,犯罪地法院自依刑訴303第7款規定,不得為審判,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換言之,檢察官可以盡情到處起訴,法院則要自作繫屬先後有無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