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 對直系尊親屬提起自訴 (X;不得提起自訴,可告訴)(B) 告訴乃論之罪已不得告訴而提起自訴 (X;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可自訴)(C) 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提起自訴 (O;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檢察官原則停止偵查,案件移送法院)(D) 對配偶提起自訴 (X;不得提起自訴,可告訴)(E)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自訴 (X;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可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