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神】評論
(A)258-1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檢察X認再議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B)規定在258-2第1項前段。(C)參404第1項前段: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D)規定於258-3第4項。(E)規定於258-3第5項前段。
【Nadia Chang】評論
補充一下: 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告訴人不服再議遭駁回,想要聲請交付審判,要在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來聲請。不能由告訴人自己或隨便撰寫書狀就可以提出,須委任
【岩田光夫】評論
(C)刑訴法258-3第5項 : 告訴人擁有再議、交付審判2項救濟,在告訴救濟權上已臻完備,對於交付審判之駁回裁定不許抗告,難謂不妥。
【snoopy75smb】評論
(A) 交付審判應由告訴人委任律師聲請之 (O;交律神經)(B) 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 (O)(C) 告訴人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 (O;已有再議與交付審判救濟,不得抗告)(D)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已提起公訴 (O)(E) 被告對於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O;被告不利益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