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9 關於聲請法官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得隨時以言詞或書狀聲請迴避 (B)當事人得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C)無論是以何種事由,當事人皆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D)法官迴避之聲
【評論內容】
(A)第20條:當事人「應」以「書狀」聲請法官迴避;審判期日或受詢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C)第19條:「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D)第21條: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評論主題】33.甲、乙二人共同強盜並當場殺害丙,甲住所地所屬法院檢察官以強盜罪起訴甲,一週後犯罪地所屬法院檢察官又以殺人罪起訴甲、乙二人,就此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共有二個案件(B) 共有三個訴訟關係
【評論內容】
(A)案件=人+犯罪事實。兩個案件→甲+強盜殺人,乙+強盜殺人
(B)訴訟關係→甲住所地、乙住所地、犯罪地
(C)兩個訴訟程序→甲住所地起訴甲,犯罪地起訴甲、乙
(D)依267條及266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起訴效力不及於被告以外之人。甲案及乙案之犯罪事實皆為強盜殺人,因此,無論檢察官起訴的是強盜或殺人,效力皆及於整個犯罪事實(即強盜殺人)。甲住所地檢察官並未起訴乙,因此起訴效力僅及於甲。
(E)依第8條,同一案件數法院管轄競合,由繫屬在先者審判。因此,甲住所地及犯罪地之法院雖都具管轄權,但甲住所地先於犯罪地一周管轄甲之案件,因此甲案應由甲住所地審判;犯罪地法院則依303條1項7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評論主題】22.甲持刀追殺乙,乙在情急之下無計可施,乃拿起丙的花瓶丟向甲,致甲受傷,花瓶破碎,於本案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乙該當傷害罪及毀損物品罪(B) 乙造成花瓶破碎的行為,可成立正當防衛(C) 乙造
【評論內容】
乙致甲受傷以及致他人所有之花瓶破碎,分別成立277條傷害罪及354條毀損物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但乙的兩個犯罪行為是出自甲持刀追殺,情急下所致。因此分別符合23條正當防衛及24條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
【評論主題】17.甲公然侮辱A之後,第二天又夥同乙共同傷害A,A乃向檢察官提起甲傷害之告訴,就上述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檢察官就甲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得就乙傷害A的部分審判之(B) 檢察官得就乙
【評論內容】
依刑訴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公然侮辱及傷害都是告訴乃論之罪。A向檢察官提甲傷害告訴,其效力及於乙。因而檢察官得對甲和乙對A犯之傷害罪提出公訴。至於甲對A所犯之公然侮辱罪,因甲未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檢察官亦無法起訴。
【評論主題】甲於99年6月1日因酒醉駕車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判處甲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以下關於緩刑之宣告,何者錯誤?(A)甲前無犯罪紀錄,此次犯罪受7月有期徒刑宣告,法官得宣告緩刑(B)甲於98年1月曾因過失致人於
【評論內容】
(A)無犯罪記錄,符合74條一項一款。
(B)前罪為因過失判處有期徒刑,非因故意犯罪而受刑,符合74條一項一款。
(C)前罪有期徒刑雖已執行完畢,但尚未逾5年,不符合74條一項二款。
(D)前罪判處之刑為拘役,非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符合74條一項一款。
【評論主題】三、木本植物由於枝葉多,容積大,根群分布既廣且深,是綠化美化環境的骨幹,除觀賞價值外,並具淨化空氣、消除噪音、坡地水土保持等之功能。請論述景觀利用時選擇木本植栽之影響因子。(10 分)
【評論內容】94.2修正後,刑法29條第3項已刪除,1、2項之內容亦有修正。此題應不適宜繼續放在題庫中。
【評論主題】一、請說明目前推動低碳家園的政策。(25 分)
【評論內容】100.11刑法修正後,僅論185-3條2項即可,無法條競合之情形。
【評論主題】三、改錯:每格1分、共10分【題組】1. 為了省下行李拖運費用,大野把旅行買的新衣服全部碟好塞進隨身行李廂內。
【評論內容】
刑90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