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ain】評論
依刑訴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提起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公然侮辱及傷害都是告訴乃論之罪。A向檢察官提甲傷害告訴,其效力及於乙。因而檢察官得對甲和乙對A犯之傷害罪提出公訴。至於甲對A所犯之公然侮辱罪,因甲未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檢察官亦無法起訴。
【Lin_400AndMe】評論
(A) 檢察官就甲傷害A的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得就乙傷害A的部分審判之 乙不一定被公訴,可能性為不起訴、緩起訴、公訴。
【阿答力】評論
告訴不可分:只是指向檢察官提告訴乃論案件時,人與事不可分,但並沒包括起訴不可分甲和乙共同傷害丙。 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丙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依照上述 §239,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亦即告訴效力及於乙;這就是告訴不可分原則。 丙僅能提出「告訴」,真正起訴權在於檢察官,丙只有告訴或不告訴之權利,不能選擇要告誰;檢察官則能決定將何人起訴起訴不可分 刑訴267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必須涉及單一性的定義,因為如果為單一性案件,他的效力就是"不可分" 舉例曾志偉派梁朝偉去和對方談判 雙方約在酒店 梁朝偉拿著菸灰缸往對方頭上砸的畫面嗎? 假設對方頭破了 菸灰缸也被打破了 假設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