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有關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檢察官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均得聲請再審
(B) 告訴人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C)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得為之
(D) 聲請再審,由最高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7943
統計:A(1000),B(134),C(118),D(85),E(0)

用户評論

Cintiq】評論

(A)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者:受有罪判決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等,除自行向法院聲請外,亦得向管轄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提起再審。=檢察官得為利益&不利益(B)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除檢察官及自訴人得自行向原審法院聲請外,至告訴人或被害人,因非當事人,僅得以聲請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提起再審。=告訴人不得提起,須透過檢察官(C) 刑事訴訟法  第423條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D)刑事訴訟法  第426條 I.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bonjour7073】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

Mia】評論

(B) 告訴人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當事人只有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需須需由檢察官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