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貪污治罪條例」新增第6-1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關係人」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本條所稱之「關係人」包括:
(A) 父母
(B) 所有子女
(C) 未成年子女
(D) 配偶
(E) 同一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困難0.337017
統計:A(83),B(69),C(122),D(161),E(38)

用户評論

【用戶】郭宇袁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細到爆

【用戶】Mess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警大二技的題目通常都會考很細~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貪污治罪條例」新增第6-1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關係人」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本條所稱之「關係人」包括:未成年子女、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