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有關兵役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B) 女性不用當兵,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C) 後備軍人遷移居住處違反申報義務者,處以刑事罰之規定,與憲法有所牴觸
(D) 依兵役法規定,役男經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二年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E) 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而免除

參考答案

答案:A,E
難度:困難0.254753
統計:A(208),B(9),C(66),D(120),E(176)

用户評論

【用戶】張立俞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517號節錄: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三項規定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乃因後備軍人於相當期間內實際居住處所與戶籍登記不符,所涉兵役法規立法目的下之公共利益,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僅涉及一般國民之入出國管理部分者並不相同,故立法機關考量管制後備軍人動態之需要、違反申報義務之法益侵害,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必要,採取抽象危險犯刑事制裁手段,可謂相當。且法院於個案審理中,仍得斟酌該後備軍人違反義務之各種情狀,於法定刑範圍內為適當之量刑,是無立法嚴苛情形,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不合。至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雖規定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但仍不排除責任要件之適用,乃屬當然。

【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J517--兵役條例就遷居致召集令無法送達者處刑罰規定違憲? 解釋文: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判刑5年以上、在監3年以上=禁役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