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甲竊得黃金首飾一批,被警察傳訊,乃請朋友乙幫忙把竊得的首飾銷毀,乙依甲的指示找到該批首飾並予以熔成一金塊,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間接正犯
(B) 甲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教唆犯
(C) 甲的教唆行為不成立犯罪
(D) 乙成立偽證罪
(E) 乙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

參考答案

答案:C,E
難度:適中0.549206
統計:A(55),B(78),C(191),D(18),E(282)

用户評論

【用戶】就是伊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165條,僅規定湮滅他人刑事證據始構成,故B不成立,而選C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1.湮滅自己證據:不會成立2.教唆他人湮滅證據(正犯都不處罰,當然從犯也不處罰,否則從犯之處罰會高於正犯,實屬不合理)3.被教唆者或自己主動湮滅他人證據: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