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何人為歧視之行為?(A)外國人(B)大陸配偶(C)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D)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評論主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何人為歧視之行為?(A)外國人(B)大陸配偶(C)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D)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評論主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何人為歧視之行為?(A)外國人(B)大陸配偶(C)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D)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評論主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何人為歧視之行為?(A)外國人(B)大陸配偶(C)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D)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評論主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何人為歧視之行為?(A)外國人(B)大陸配偶(C)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D)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評論主題】6 中華民國國民為外國人之配偶者,經下列何者之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A)內政部(B)外交部(C)行政院(D)縣(市)政府

【評論內容】

國籍法 第11條 105.12.09 修正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

【評論主題】12 有關總統機密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總統於職權範圍內,就有關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B)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得拒

【評論內容】釋字627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

【評論主題】第 36 題至第 40 題為題組 Drug patents create short-term monopolies. The deal is simple: the drug inventor ma

【評論內容】

Drug patents create short-term monopolies.

藥(物)品的專利創造了短暫的獨佔事業。

The deal is simple:

這方法(交易)很簡單。

the drug inventor makes its formula public

藥(物)品發明家將他的配方公諸於世。

and in exchange is 36 a competition-free run at the market, lasting up to 20 years.

將配方以長達20年的時間在市場上准以無競爭方式經營作為交換。

了解文意後,先選擇「准予 授權 同意」而不選「證明 證實」。

再由發明家是得到許可,其發明是「被」准予的,所以答案是C

【評論主題】35 Building new casinos induces the less affluent to gamble more.(A) Casinos generate wealth to the

【評論內容】

Building new casinos induces the less affluent to gamble more

induce 有cause 造成,及persuade說服的意思。

the less affluent 為較不富裕的人,可能是窮人 (例:the rich 為有錢人)。

to gamble 指去賭博,more 則強調加強了賭博的行為。

所以,Building new casinos 這件事情影響了窮人更想去賭博。

entice 也有說服或引誘的意思。

所以答案選B,窮人感覺更想去賭博。

【評論主題】42 外國人曾在我國逾期停留者,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期間為多久?(A)1 個月到 3 個月 (B)3 個月到半年 (C)半年到 1 年 (D)1 年到 3 年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第三項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評論主題】13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 個月未經領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如何處理?(A)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B)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取,逾期處以新臺幣 3 萬元罰鍰(C)掛號寄送申請人,並收取寄送成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第25條第二項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七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評論主題】17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關於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B)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C)既成道路喪失原有功能時,公用地役關係仍應維持(D)須為私有土地

【評論內容】

解釋文裡也提到

(C)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如果是『議決權』

應該是指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 預算案 戒嚴案 大赦案 宣戰案 媾和案 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權。

最後,總統要在十日內公布。

【評論主題】15 雇主聘僱何種外國人從事工作,免繳就業安定費?(A)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3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B)經獲准與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C)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

【評論內容】

也許從為什麼要免繳就業安定費或什麼是就業安定費來解

就業服務法55條 就業安定費,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這樣配合上述的法條,再來理解難民為經濟上的弱勢,以後就不會忘記了

【評論主題】41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例外狀況得准許繼續居留,下列何者非屬之?(A)因依親對象死亡(B)因遭受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評論主題】26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幾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A) 2 日 (B)3 日 (C)4 日 (D)5 日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4條第一項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評論主題】2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得拒發簽證之事由?(A)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 (B)患有輕度憂鬱症(C)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D)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評論主題】10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A)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B)年滿 18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在台有住所 申請歸化

5年183     20有行為 無紀錄   有錢   有能 有語言

【評論主題】6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基於特定原因而採暫時留置措施,有關留置時間之敘述何者正確?(A)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B)對國民不得逾 4 小時(C)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4條第2項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評論主題】8.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內政部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A)違反第29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居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B)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C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

【評論主題】3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B)訊問時,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有必要,應予拒絕(C)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利誘、詐欺之方法為之(D)筆錄內所載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97條 

(A)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B)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反面解釋:有必要,『得』拒絕)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C)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2項

(D)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評論主題】16. A 欲殺 B,某日前往 B 宅,當至 B 宅門口被巡邏警網查獲逮捕。請問 A 應成立殺人罪之何階段犯罪?(A)陰謀 (B)預備 (C)未遂 (D)既遂

【評論內容】

故意犯罪的階段包括

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未遂>既遂

預備是指行為人在做犯罪前的準備行為,包含為了殺害而跟蹤被害人、躲藏被害人家門口

購買槍械也算。

【評論主題】24.甲、乙共同殺害丙,經檢察官起訴後,審判中甲選任 A、B 為辯護人,乙選任 A、C、D 為辯護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甲與乙利害相反,A 不得為甲與乙之共同辯護人。(B)不論甲與乙之利害是否

【評論內容】

(A)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項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D)第32條 被告有數辯護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評論主題】21 提審救濟與收容異議,何者較快移送法院審理?(A)提審 (B)收容異議 (C)一樣快 (D)無從比較

【評論內容】

提審法第一條,人民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提審法第二條,...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 .....,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第一項後段,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差別在收容異議可以言詞吧,比較快?

【評論主題】依刑法 19 條因精神障礙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況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下列何項處分?(A)感化教育 (B)禁戒 (C)監護 (D)驅逐出境

【評論內容】

刑法第19條第一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刑法第87條第一項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評論主題】24 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身分後,除特殊情形外,每年至少應在臺居住幾天,才不致於被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A)90天(B)180天(C)183天(D)270天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 (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

第四款 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評論主題】13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每隔多久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A)每 2 個月(B)每 3 個月(C)每半年(D)每 9 個月

【評論內容】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評論主題】25 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列何者不是兩岸在民事、刑事領域的合作事項?(A)共同打擊犯罪(B)調查取證(C)送達文書(D)代行審理

【評論內容】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評論主題】13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地方政府應每隔多久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A)每 2 個月(B)每 3 個月(C)每半年(D)每 9 個月

【評論內容】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協調聯繫會議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請求司法機關協助:

【評論主題】20.有關再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 檢察官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均得聲請再審(B) 告訴人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C) 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不得為之(D) 聲請再審,由最高法院管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427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428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

【評論主題】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如何處理?(A)禁止之 (B)限制之 (C)勸阻之 (D)不發許可文件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字52條

政府對於計劃移居發生戰亂、瘟疫或排斥我國國民之國家或地區者,得勸阻之。

【評論主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何人為歧視之行為?(A)外國人(B)大陸配偶(C)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D)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評論主題】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何人為歧視之行為?(A)外國人(B)大陸配偶(C)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D)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評論主題】一、請試述下列疾病或現象之成因及所需的飲食照護重點:(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⑷ Somogyi effect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評論主題】【題組】(4) 查詢目前使用的主機跟特定主機的連線之間,經過多少台轉介的主機,指令經過每台主機需要多久的時間,判斷網路在哪部分出問題。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2條

對於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下列協助:一、提供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D)。二、適當之安置處所(C)。三、語文及法律諮詢(A)。四、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五、受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案件於警訊、偵查、審判期間,指派社工人員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六、其他方面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