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513】評論
有依據嗎?
【bonjour7073】評論
提審法第一條,人民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二條,...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 .....,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2第一項後段,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差別在收容異議可以言詞吧,比較快?
【米鴨】評論
5F. 聲請提審書狀、言詞都可以,程式欠缺沒關係,法院必須依職權查明,使提審聲請程式更簡化,以利即時聲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