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雷慕莎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就服法 第51條: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 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用戶】bonjour707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也許從為什麼要免繳就業安定費或什麼是就業安定費來解就業服務法55條 就業安定費,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這樣配合上述的法條,再來理解難民為經濟上的弱勢,以後就不會忘記了
【用戶】nobor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回3F 除了難民以外這樣理解應該沒錯聘僱外國人多少會影響到本土勞動條件、人民福祉,而且亦需要花金錢與精力去管理這些多出來的費用,就衍生出了就業安定費根據勞動部的解釋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F9F838F681D1DF6&sms=23B546685F382CD0&s=B8BB290411AD6ACB安定指的應是安定我國社會,所以就業安定費應該可以視作外國人工作者回饋臺灣社會或是補貼多餘的管理費用反之,不用繳就業安定費的人員,就可以認為是國家社會已經不需要再花太多力氣去管理的人,就是相對來說較為安定的人,二、四款正是如此至於第一款應該是因為難民地位較為弱勢的緣故,出於扶助弱勢的人道精神故給予減免第三款我的看法是 外國人與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