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為社會局公務員,於某日至乙的住家進行家訪執行公務時,竊取乙的手機。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準瀆職罪係假借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
(B)所犯之罪限於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
(C)甲利用職務出勤之時機竊盜,可成立準瀆職罪
(D)若甲是在前往乙宅的路上拾獲手機,亦屬本罪之利用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7203
統計:A(18),B(162),C(52),D(912),E(0)

用户評論

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刑法§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由法條本身可知(A)(B)為正確。(C)如甲欲竊取之物唯有利用職務出勤時才能接近,自然可成立準瀆職罪。(D)天大的笑話。難道你非得要利用職務出差才能撿到手機嗎!?而且你哪知道你工作時所走的路何時有人掉手機!?

helen5429li】評論

可是甲是因為執勤所以才撿到手機啊。為何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呢?

Atlantis】評論

有人不解應該是因爲民法職務上行爲認定的混淆。這邊是刑法 罪刑法定原則   是否是職務上行爲:認定從嚴。這樣比較好理解了吧?民刑法很多概念容易混,自己小心區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