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刑法§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由法條本身可知(A)(B)為正確。(C)如甲欲竊取之物唯有利用職務出勤時才能接近,自然可成立準瀆職罪。(D)天大的笑話。難道你非得要利用職務出差才能撿到手機嗎!?而且你哪知道你工作時所走的路何時有人掉手機!?
【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回樓上:(D)選項就是在問,如果甲不是竊取,而是在路上「剛好看到又撿起」乙的手機,其行為是否仍然屬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請仔細看我的解答,便知原因。
【helen5429li】評論
可是甲是因為執勤所以才撿到手機啊。為何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呢?
【Atlantis】評論
有人不解應該是因爲民法職務上行爲認定的混淆。這邊是刑法 罪刑法定原則 是否是職務上行爲:認定從嚴。這樣比較好理解了吧?民刑法很多概念容易混,自己小心區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