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得拒發簽證之事由?
(A)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
(B)患有輕度憂鬱症
(C)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
(D)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9598
統計:A(15),B(732),C(9),D(3),E(0)

用户評論

【用戶】bonjour707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