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種情形發生,法院不得因夫妻其中一方之請求,即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B)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C)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
(D)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0454
統計:A(124),B(133),C(218),D(98),E(0)

用户評論

【用戶】Amber Hu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1010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法院應夫妻一方之聲請而為宣告)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C要改為: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