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評論
(A)考試院考試委員→國籍法10 三、考試委員(B)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 (C)宜蘭縣政府薦任職機要秘書→薦任官職在簡任之下(D)駐蒙古代表處大使→特任或簡任13~14職等*特任官職在簡任之上 (國籍法10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13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Jinnie】評論
也想了解3樓所問的問題
【陳彥均】評論
蒙藏委員會組織法17條 蒙藏委員會委委員長,特任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第 10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四、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各部政務次長。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九、陸海空軍將官。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官職:特任>簡任>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