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某甲原為蒙古籍人士,因與我國籍人士結婚而歸化為我國籍剛滿 1 年,由於其歸化以來從事各種人權社會運動並與蒙古政界交好,因此政府有意找某甲出任公職,請問下列何項職務某甲得以擔任?
(A)考試院考試委員
(B)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C)宜蘭縣政府薦任職機要秘書
(D)駐蒙古代表處大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0777
統計:A(5),B(145),C(396),D(72),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考試院考試委員→國籍法10 三、考試委員(B)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 (C)宜蘭縣政府薦任職機要秘書→薦任官職在簡任之下(D)駐蒙古代表處大使→特任或簡任13~14職等*特任官職在簡任之上 (國籍法10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13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用戶】Jinnie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也想了解3樓所問的問題

【用戶】陳彥均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蒙藏委員會組織法17條 蒙藏委員會委委員長,特任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四、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各部政務次長。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九、陸海空軍將官。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官職:特任>簡任>薦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