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立法委員兼任公職之限制:1.不得兼任官吏。(憲§75)2.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委行為法§11)3.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74號)4.可以兼任:民營事業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律師、大學教授。資料來源:《憲法(含概要)》林強著
【休息中! ....頑張って】評論
難怪那麼多政二代都搶著選民意代表
【vu; vup4y4ru3】評論
有關立法委員兼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總經理 (B)不得兼任官吏,但只限於政務官(C)得兼任其他民意代表 (D)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答案:D 立法委員可以兼任以下何種職務?(A)國民大會代表(B)合作金庫總經理(C)省銀行之監察人(D)私人公司董事長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