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7.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採協議先行主義(B)若數機關皆有賠償義務,於協議程序中,皆應參與(C)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國家賠償之訴(D)開始協議後經
【評論內容】
30不協議,60不成立。
【評論主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於受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
【評論內容】
(C)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會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不包含內部單位※
【評論主題】47.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採協議先行主義(B)若數機關皆有賠償義務,於協議程序中,皆應參與(C)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國家賠償之訴(D)開始協議後經
【評論內容】
30不協議,60不成立。
【評論主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於受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
【評論內容】
(C)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會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不包含內部單位※
【評論主題】47.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採協議先行主義(B)若數機關皆有賠償義務,於協議程序中,皆應參與(C)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國家賠償之訴(D)開始協議後經
【評論內容】
30不協議,60不成立。
【評論主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於受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
【評論內容】
(C)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會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不包含內部單位※
【評論主題】26 甲欲購買筆記型電腦,於參訪乙電腦公司網站提供之品牌、機種及性能等資訊後,經閱讀定型化契約並按下確認鍵,以完成雙方交易。試問甲與乙電腦公司成立下列何種法律關係?(A)訪問買賣 (B)郵購買賣 (C
【評論內容】
104/06/17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11款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EX:在火車站被推銷保養品的帶到小房間推銷,簽下契約)
【評論主題】6 徵兵機關就役男之體位判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此屬醫師依專門知識就役男體格之技術性判斷,除其判定之程序違法外,不應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B)此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得依法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59 號:限制役男對體位判定提起訴願之司法院解釋違憲?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A)沒收(B)禁止行駛(C)記點(D)輔導教育
【評論內容】
容易與行政罰搞錯的刑罰:
1.沒收↔沒入(行政罰)
2.罰金↔罰鍰(行政罰)
3.自由刑
4.拘役
另外,
怠金、斷水斷電屬於強制執行
限期改正屬於預防性之不利處分
題目常出,做個整理。
【評論主題】36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B)行政法院應撤銷原處分(C)行政法院應將原訴裁定駁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196
I.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II.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簡言之:
已執行但可回復原狀→判決回復原狀
已執行且不可回復→確認處分違法【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行政罰法規定之責任條件與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原則上,行政罰法不採「推定過失」之立法(B)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C)滿八十歲人之違法行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9條圖表整理:
【評論主題】36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B)行政法院應撤銷原處分(C)行政法院應將原訴裁定駁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196
I.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II.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簡言之:
已執行但可回復原狀→判決回復原狀
已執行且不可回復→確認處分違法【評論主題】26 甲欲購買筆記型電腦,於參訪乙電腦公司網站提供之品牌、機種及性能等資訊後,經閱讀定型化契約並按下確認鍵,以完成雙方交易。試問甲與乙電腦公司成立下列何種法律關係?(A)訪問買賣 (B)郵購買賣 (C
【評論內容】
104/06/17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11款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EX:在火車站被推銷保養品的帶到小房間推銷,簽下契約)
【評論主題】6 徵兵機關就役男之體位判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此屬醫師依專門知識就役男體格之技術性判斷,除其判定之程序違法外,不應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B)此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得依法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59 號:限制役男對體位判定提起訴願之司法院解釋違憲?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行政罰法規定之責任條件與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原則上,行政罰法不採「推定過失」之立法(B)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C)滿八十歲人之違法行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9條圖表整理:
【評論主題】36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B)行政法院應撤銷原處分(C)行政法院應將原訴裁定駁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196
I.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II.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簡言之:
已執行但可回復原狀→判決回復原狀
已執行且不可回復→確認處分違法【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A)沒收(B)禁止行駛(C)記點(D)輔導教育
【評論內容】
容易與行政罰搞錯的刑罰:
1.沒收↔沒入(行政罰)
2.罰金↔罰鍰(行政罰)
3.自由刑
4.拘役
另外,
怠金、斷水斷電屬於強制執行
限期改正屬於預防性之不利處分
題目常出,做個整理。
【評論主題】12.關於公務員之概念敘述何者有誤?(A)指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的定義為最狹義之概念 (B)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的定義為廣義之概念 (C)舉凡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職
【評論內容】
1.最廣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A)」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論其係因考試或選舉而來,或為
任用、派用、聘用或雇用,抑或有無俸給、文職或武職,政務官或事務官均屬
之,其不以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為限,因此屬於最廣義公務員之概念。
2.廣義概念之公務員n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B),及其
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例如,衛生署長、經濟部國貿局長、
國防部參謀總長或中油公司總經理。
3.狹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是指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職人員(C),官等為特
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文職人員,包括事務官與政...
【評論主題】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者得對於猥褻性言論予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B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07 號 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違憲?
理由書節錄(C):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各有不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罰原可各自認定事實。出版品記載之圖文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本件僅就行政院新聞局前開函釋而為解釋,關於出版法其他事項,不在解釋範圍之內,併此說明。
【評論主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於受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
【評論內容】
(C)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會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不包含內部單位※
【評論主題】36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B)行政法院應撤銷原處分(C)行政法院應將原訴裁定駁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196
I.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II.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簡言之:
已執行但可回復原狀→判決回復原狀
已執行且不可回復→確認處分違法【評論主題】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者得對於猥褻性言論予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B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07 號 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違憲?
理由書節錄(C):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各有不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罰原可各自認定事實。出版品記載之圖文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本件僅就行政院新聞局前開函釋而為解釋,關於出版法其他事項,不在解釋範圍之內,併此說明。
【評論主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於受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
【評論內容】
(C)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會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不包含內部單位※
【評論主題】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有關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下列那一項描述有錯誤?(A)須導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B)其性質應適合代行處理(C)上級機關應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76條I.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A),其適於代行處理者(B),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C);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II.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III.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IV.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
【評論主題】36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B)行政法院應撤銷原處分(C)行政法院應將原訴裁定駁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196
I.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II.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簡言之:
已執行但可回復原狀→判決回復原狀
已執行且不可回復→確認處分違法【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規定之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A)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B)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C)脅迫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節錄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A)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B)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C)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D)
【評論主題】17 有關公務員兼差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公務員一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B)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C)公
【評論內容】
(A)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項公職或業務。(B)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口訣:後3前5(C)公務員服務法第14-2條第1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D)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法之法源?(A)憲法(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負責人簽署並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備之兩岸協議(C)緊急命令(D)司法院解釋
【評論內容】
1.行政法之法源分為成文法源:憲法(A)、法律、國際法、命令(C)、地方自治規章不成文法源:解釋與判例(D)、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2.命令又分為:緊急命令、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3.至於(B)選項之兩岸協議之性質,目前雙方法制,均未明確規範。
【評論主題】2.下列喜慶對聯,依時令排序,何者正確?甲、秋色平分佳節夜,月華照見美人粧乙、鳳凰簪掛茱萸蕊,鸚鵡杯浮杞菊香丙、並蒂花開,蓮房多子;同心縷結,竹簟生涼丁、銀漢新秋,金閨嘉耦;人間巧節,天上佳期(A)甲
【評論內容】
甲、秋色平分佳節夜,月華照見美人粧→中秋(08/15)乙、鳳凰簪掛茱萸蕊,鸚鵡杯浮杞菊香→重陽(09/09)丙、並蒂花開,蓮房多子;同心縷結,竹簟生涼 →夏季丁、銀漢新秋,金閨嘉耦;人間巧節,天上佳期 →七夕(07/07)故本題之時令排序為:丙→丁→甲→乙
【評論主題】5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所為決議移請覆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立法院依憲法第 63 條所規定職權議決之任一事項,皆可能成為行政院移請覆議之對象(B)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所議決法律案之一部分窒礙難行時,經總
【評論內容】
(A)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又依立法原職權行使法第32條規定,只有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得移請立法院覆議。(C)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該覆議案送達15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為休會,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D)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即失效
【評論主題】35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回復、傳承及發揚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特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針對申請補助案之審查標準,下列何者錯誤?(A)申請單位以往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工作之具體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 ( 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四、補助之原則:
(一)案件之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並不得少於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資料來源:http://law.ap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7208&KeyWordHL=&StyleType=1
【評論主題】17 依據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原住民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其祖先遺留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
【評論內容】
(C) 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編原住民保留
地者、已奉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A)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B)不得拒絕審判 (C)得主動審理 (D)適用不告不理原則
【評論內容】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原則:
第一點:不告不理原則(D),非經合法的起訴,縱使司法機關知有違法之案件,也不可以自動審理(C)。
第二點: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法院不得再審理。
第三點:不得拒絕審判原則(B),司法機關不得以法律未有規定,而拒絕當事人審判之請求。
第四點:不得拒絕適用法律原則(A),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司法機關不得棄而不用。
第五點:審判獨立原則,亦即審判不受任何外力干擾。
第六點:審判需在法庭原則,亦即不得在法庭以外的地點為審理。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A)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B)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
【評論內容】釋字第631號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38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受勞動權之保障?(A)組織聯誼會(B)參加國家考試(C)加入政黨之勞工代表(D)組織工會
【評論內容】
勞動三權
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僱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僱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同的權利。
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僱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評論主題】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項憲法規定對於監察委員仍然適用?(A)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B)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C)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D)監察院設
【評論內容】(B)(C)(D)皆為描述立法機關(A)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評論主題】8.「近年,吾兒忽然問我:『爸爸,我是那裏人?』這問題,竟爾難以回答。我出生於 J 縣,在那兒過了窮苦而快樂的童年。然後,搬到繁華得讓人窒息的 T 城,讀書、工作、娶妻、生子,耗了三十多年,至少遷移七
【評論內容】
這題我是直接看後面那句,以下是自己翻的解釋,如有錯誤,請給予指正,謝謝。(A)無何有處是吾鄉 :沒有什麼地方是我的故鄉
(B)須知洵美是吾鄉 :洵:誠實,實在。必須知道,我的故鄉才是真正美的地方。
(C)悠悠何處是吾鄉 :悠悠:眇遠無盡的樣子。到底哪裡才是我的故鄉呢?
(D)深山深處是吾鄉:我的故鄉在深山深處。從本文末:「我是那裏人?吾兒的疑惑,能如何解答!什麼都不明確。」可以感覺到,他其實對於自己故鄉在哪裡也是有疑問的,前文也描述他換了很多地方生活,並用了疑問句來問自己他的故鄉在哪裡,故選(C)較恰當。
【評論主題】6.「你坐在船上,應該是游山的態度。看看四周物色,隨處可見的山,岸旁的烏桕,河邊的紅蓼和白蘋,漁舍,各式各樣的橋,困倦的時候睡在艙中拏出隨筆來看;或者冲一碗清茶喝喝。」本段文字旨在強調:(A)知情識趣
【評論內容】
知情識趣:趣:情趣。懂得人情,善體貼,通達情趣。
林下風致:指女子態度嫻雅、舉止大方。同「林下風氣」。
【評論主題】2.治天下之道,至公而已爾。公則胡越一家,私則肝膽楚越,此古聖人所以視天下為一家,中國為一人也。(葉子奇《草木子‧克謹》)上文中「肝膽楚越」的意義是:(A)雖近猶遠 (B)勾心鬥角 (C)推心置腹 (
【評論內容】
肝膽楚越:肝膽:比喻關係密切;楚越:春秋時兩個諸侯國,雖土地相連,但關係不好。比喻有著密切關係的雙方,變得互不關心或互相敵對。
胡越一家:比喻居地遠隔者聚集一堂。猶言四海一家。恤近忽遠:體恤近臣而忽略遠民。比喻顧此失彼,照顧不周。個人解題方向:1.題目問「肝膽楚越」的意思,如果從沒看過這個成語,用猜測的,可以從字面上看出肝跟膽是很近的,但楚越不曉得是什麼意思,即可再看前後文猜測。2.前後文中,看到「公」與「私」的對比,即可以猜測「肝膽楚越」與「胡越一家」是對比,而胡越一家由字面上看,即是感情好,大家一家人的感覺,由此也推測出肝膽楚越就是感情不好。
3.統整1.跟2.,很近卻感情不好,即可得到(A)選項的答案了。
【評論主題】33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命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不一定要經過聽證程序(B)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提議為之(C)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發布後送交上級機關核
【評論內容】
(A)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C)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1項: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評論主題】29公務員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多久?(A)6 個月(B)1 年(C)2 年(D)3 個月
【評論內容】
比較:
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撤職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第14條:休職期間:6個月以上,3年以下另外,停職非懲戒處分,僅為先行程序。
【評論主題】23下列何種情形並非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者?(A)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B)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C)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D)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97條:不須記明理由口訣:未知大一專法一、未限制人民權益者。二、已知悉或可知悉。
三、大量做成同種類處分。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
五、專門知識、技能或檢定。
六、依法律規定。(以上法條只有擷取部分重點)
【評論主題】14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後,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行使求償權,其時效期間為多久?(A)6 個月(B)1 年(C)2 年(D)5 年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第2條第3項(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第3條第2項(公有設施有應負責任之人)及
第4條第2項(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之求償權,
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7 立法委員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A)南投縣議員 (B)臺灣電力公司董事長 (C)行政院之政務委員 (D)政黨副主席
【評論內容】
◎立法委員兼任公職之限制:
1.不得兼任官吏。(憲§75)
2.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委行為法§11)
3.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74號)
4.可以兼任:民營事業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律師、大學教授。
資料來源:《憲法(含概要)》林強著
【評論主題】1.下列選項中的成語,何者使用錯誤?(A)做人要懂得感恩,「睚眥必報」,這是最基本的道理(B)你是個好好先生,擁有好人緣,但是容易「姑息養奸」(C)當年一起進公司的同事紛紛被裁員,讓她不免有「物傷其類
【評論內容】睚眥必報 :睚眥:發怒時瞪眼睛,借指極小的仇恨。象瞪一下眼睛那樣極小的怨仇也要報復。比喻心胸極狹窄。姑息養奸:姑息:為求苟安,無原則地寬容;養:助長;奸:壞人壞事。無原則地寬容,只會助長壞人作惡。
【評論主題】14.甲欲槍殺乙致死,但乙在送醫急救中,因發生重大車禍而亡。這種錯誤在刑法上叫做:(A)客體錯誤 (B)打擊錯誤(C)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D)因果歷程錯誤
【評論內容】
錯誤的類型
一般學理上的錯誤可以分成:構成要件錯誤、違法性錯誤。而構成要件錯誤又可以分成:打擊錯誤、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而違法性錯誤又可分成:容許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前者是對阻卻違法的法律誤認、後者則是事實時誤認。
1.客體錯誤:所謂客體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所欲犯罪的標的(客體)產生誤認所造成的。如誤要殺甲卻將乙誤為甲而殺之,此時要殺人的犯罪故意與一般殺人是一樣的但目標卻殺到不是想像中的那一位。如何解決此一錯誤?看被害法益是否相同,是則仍以故意犯論。不是則依刑法第55條來從一重處罰。(記憶:誤A為B)2.打擊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被害標的(客體)認知正確,但是手法上卻出現錯誤而造成別的法益被害。如...
【評論主題】31 甲於報紙刊登廣告,僅聲明:「凡拍得臺灣石虎近照者,給新臺幣 3 萬元獎金」,乙依廣告拍得照片,該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誰?(A)刊登廣告人甲 (B)行為人乙(C)刊登廣告人甲與行為人乙共有 (D)由
【評論內容】
民法第164條之1 (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2.關於公務員之概念敘述何者有誤?(A)指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的定義為最狹義之概念 (B)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的定義為廣義之概念 (C)舉凡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職
【評論內容】
1.最廣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之人員。(A)」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論其係因考試或選舉而來,或為
任用、派用、聘用或雇用,抑或有無俸給、文職或武職,政務官或事務官均屬
之,其不以具備公務人員資格為限,因此屬於最廣義公務員之概念。
2.廣義概念之公務員n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B),及其
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例如,衛生署長、經濟部國貿局長、
國防部參謀總長或中油公司總經理。
3.狹義概念之公務員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是指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職人員(C),官等為特
任、簡任、薦任、或委任之文職人員,包括事務官與政...
【評論主題】15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拘束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不但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B)司法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
【評論內容】
四個選項皆摘錄自釋字第 725 號解釋理由書(A)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B)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C)為貫徹該等解釋之意旨,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就原因案件應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聲請少年法院重新審理),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法令定期失效而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D)為使原因案件獲得實質救濟,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
【評論主題】2 有關收容替代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應以中英文雙種語文作成書面(B)替代處分四種法定內容不得並用(C)替代處分作成後應於 24 小時內依法進行聯繫通知(D)應聯繫通知對象之一為當事人居住在
【評論內容】
@Bao 可以看PTT國考版這篇的討論喔↓↓[問題] 國考上法條寫法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2431963.A.271.html
【評論主題】6 下列對於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之敘述,何者錯誤?(A)臺灣地區人民進入香港或澳門,依一般之出境規定辦理;其經由香港或澳門進入大陸地區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B)臺灣地
【評論內容】
易混淆法條比較: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評論主題】45 下列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之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之敘述,何者錯誤?(A)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者,得將其暫時留置於勤務處所(B)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 2 小時,
【評論內容】
補充:留置本身是一種強制調查的行政手段,其法律性質應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評論主題】41 下列對外國人之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敘述,何者錯誤?(A)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內政部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依此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
【評論內容】
(A)入出國移民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
(B)入出國移民法第22條第3項
(C)入出國移民法第25條第5項
(D)入出國移民法第23條第1項:持停留期限在60日(9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
【評論主題】40.Although he has had the misfortune to be _____ as a painter by his pupil, Verrocchio was a man of
【評論內容】
pupil在此指「學生」的意思,overshadowed則是「使(某物)被遮蓋」。這題的翻譯一直翻不順,直到去找了Verrocchio的歷史才大概翻成以下的句子:雖然他當畫家時曾發生不幸的事,因他的學生遮蔽了(他的才華),但 Verrocchio 是一個富有天分的人。※歷史上有一聞據 Verrocchio決心永遠不再碰畫筆,是因為他的學生Leonardo da Vinci (達文西),已經遠遠超越了他,但後來評論家認為這個故事是杜撰。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評論主題】16 有關行政院人員之任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得自行任免行政院院長,不須經立法院同意(B)行政院副院長襄助行政院院長,地位重要,由總統自行任免(C)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名後,由總
【評論內容】
容易搞混,整理成表格
【評論主題】43 某私立大學與其學校任教老師間,因薪資給付之金額發生紛爭時,該老師依法應如何請求救濟?(A)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B)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C)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向公務人員
【評論內容】
參考資料:林清老師筆記 之前公立學校教師的救濟程序圖片被改掉,今日整理再次上傳(2017/06/19)
【評論主題】33 於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中,被請求賠償機關與請求賠償之人民,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此協議之性質為何?(A)民事和解契約 (B)行政契約 (C)行政處分 (D)行政補償
【評論內容】
行政契約意義:行政契約又稱公法契約,指兩個以上之當事人,就公法上權利義務設定、變更或廢止所訂立的契約。1.當事人為行政主體與私人間者稱為從屬契約或垂直契約。2.當事人均為行政主體者稱為平等契約或水平契約。→本題中,當事人為請求賠償機關(行政主體)與請求賠償之人民(私人),就國家賠償事件(公法行為)之賠償金額達成協議,符合行政契約之要件。參考資料:林清老師筆記
【評論主題】15 依國家賠償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應扣除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受有之利益。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應予扣除?(A)喪葬補助費 (B)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所受領之撫卹金(C)依軍人撫卹條例所受領之撫卹金
【評論內容】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
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
第 36 條第1項
前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之。
【評論主題】【題組】45 (A) approaching (B) fertilizing (C) colliding (D) mourning
【評論內容】
approaching 侵入;接近;逼近fertilizing 施肥;受精
colliding 碰撞;衝突;抵觸mourningn 悲痛,哀悼;戴孝;服喪期
【評論主題】18 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倒塌壓毀停放於路邊的汽車,關於汽車所有權人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得因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國家賠償(B)得向台灣電力公司請求因此所生之財產及非財
【評論內容】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電線桿,則屬於該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故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因非屬公有,仍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附註: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參考資料:http://book.law119.com.tw/viewlawbook_people.asp?idno=360&aklink=%BA%EB%BF%EF%AE%D1%BAK
【評論主題】16 受收容人不服內政部移民署駁回其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而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B)原告得不撰寫訴狀而以言詞提起訴訟(C)應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此
【評論內容】
以下法條參見行政訴訟法(A)第 237-11 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
條之規定。
(B)第 231 條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C)第 232 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獨任制:是指審判法院由一個法官單獨組成。
優點:較符合迅速經濟之要求
缺點:較容易恣意擅斷。(參考資料: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343)
(D)第 237-16 條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
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評論主題】30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A)結婚、生育、分居 (B)留學、分居、營業 (C)分居、營業、結婚
【評論內容】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視為應繼財產。
【評論主題】16 債務人欠債權人十萬元借款債務,債權人接受鋼琴一架,以為清償。此稱為:(A)新債清償 (B)更新 (C)混同 (D)代物清償
【評論內容】
民法第二編債
(A)第三百二十條 (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B)第四百五十一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C)第三百四十四條 (混同之效力)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D)第三百十九條 (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係立法委員不得兼任之職務?(A)會計師 (B)大學之兼任教授 (C)中華電信公司董事 (D)我國駐外大使
【評論內容】
◎立法委員兼任公職之限制:
1.不得兼任官吏。(憲§75)
2.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委行為法§11)
3.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74號)
4.可以兼任:民營事業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律師、大學教授。
資料來源:《憲法(含概要)》林強著
【評論主題】24 有關護照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將護照出售他人,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B)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遺失者,駐外館處得予以補發(C)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 104年06月10日修正(A)(D)---第21條
I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五、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III.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B)-------第26條第2項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C)-------第20條第2款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備 註: 第24題答B或C或BC者均給分。 (考選部更正答案)
【評論主題】22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A)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B)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C)謊報護照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D)非法扣留他
【評論內容】
護照條例 104年06月10日修正(B)-----第3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使前款偽造、變造或冒領之我國國籍證明文件而提出護照申請。
(A)(C)-第3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D)-----第32條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權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8 有關於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之敘述,何者正確?(A)本辦法係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規則(B)在臺灣地區出生,且兼具有外國籍之國民,第 1 次出國時,應持外國籍護照出國(C)臺灣地區無戶
【評論內容】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A)第1條:本辦法依入出國移民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為法規命令
(B)第2條第2項: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C)第4條第1項但書: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繳入國登記表。
(D)第10條第1款: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申請免簽證入國者,其護照所餘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2 下列書面行政處分,何者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其行政處分之效力繼續存在?(A)該書面行政處分未載明處分機關者(B)處分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或構成犯罪者(C)處分未經合法送達者(D)處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
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6款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處分之作成缺乏專屬管轄以外之其他土地管轄權限者,若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D)★行政程序法第 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A)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評論主題】17 關於行政罰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罰之責任係屬無過失責任(B)公務人員遵守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之行為,一概不罰(C)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不知法規而其情可憫,得敘明理由減輕或免除
【評論內容】
(A)如第10題所示,為過失責任。(詳閱第10題詳解)
(B)行政罰法第11條:
I.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評論主題】6 某甲為服務於內政部之薦任六職等公務員,下列關於其從事職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A)有絕對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B)享有對待給付性質之俸給請求權(C)因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服務機關負有國家賠
【評論內容】
(B)對待給付說nn 持此說者認為,公務人員與國家雙方成立近似民法第482條規定之僱傭契約,一方公務人員依約定期間提供國家服務,他方國家給付一定之報酬,此項國家給付之報酬,法定名稱即為俸給。就公務人員為國服務言之,國家應給與俸給,酬答其提供服務之辛勞。
換言之,俸給乃是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所得之報酬,為國家所 支付之對待給付。從現代化功利主義的觀點來看,此說法律關係單純,一方提供勞務,一方給付對價,其立論基礎源自於單純的利益交換,以服勞務交換等值的報酬。此外,按擔任職責程度相當的職位者,獲得相當幅度的俸給,亦符合俸給公平原則,即職位分類制所強調的同工同酬,計值給俸之原則。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俸給制度之法理探討 - 考試院 (馮惠平 著作)
【評論主題】45 下列犯罪規定之行為主體,何者並不限於公務員?(A)刑法第 120 條委棄守地罪 (B)刑法第 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C)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圖利罪 (D)刑法第 135 條第 1
【評論內容】
第 120 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1 條第1項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36 甲基於殺害的意思將乙從高橋上推下,想要讓乙溺斃,未料乙頭部直接撞到橋墩而死亡,這在刑法上被稱為:(A)客體錯誤(B)打擊失誤(C)可罰性錯誤(D)因果歷程錯誤
【評論內容】
錯誤的類型
一般學理上的錯誤可以分成:構成要件錯誤、違法性錯誤。而構成要件錯誤又可以分成:打擊錯誤、客體錯誤、因果歷程錯誤。而違法性錯誤又可分成:容許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前者是對阻卻違法的法律誤認、後者則是事實時誤認。
1.客體錯誤:所謂客體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所欲犯罪的標的(客體)產生誤認所造成的。如誤要殺甲卻將乙誤為甲而殺之,此時要殺人的犯罪故意與一般殺人是一樣的但目標卻殺到不是想像中的那一位。如何解決此一錯誤?看被害法益是否相同,是則仍以故意犯論。不是則依刑法第55條來從一重處罰。(記憶:誤A為B)2.打擊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被害標的(客體)認知正確,但是手法上卻出現錯誤而造成別的法益被害。如...
【評論主題】3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時,則其救濟程序為何?(A) 免除行政訴訟程序 (B) 僅得免除訴願先行程序(C) 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 不得免除訴願及其先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不服依前條(聽證程序)作成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1項本文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43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評論主題】40 法官/檢察官各歸屬何院之下?(A) 司法院/監察院 (B)司法院/行政院 (C)皆屬司法院 (D)皆屬行政院
【評論內容】
警察、法官、檢察官各隸屬之單位1. 警察係隸屬於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的公務員,在中央最高警政機關是警政署,監督、指導全國之警政機關 ; 直轄市是各市政府(如台北市政府) ; 省轄市是各市政府 ; 縣市是各縣政府。
2. 檢察官係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之公務員,舊係隸屬於司法院的司法行政部,後改隸行政院,其意是要把司法、行政分離。在各縣市均有地方法院檢查署,在台北市有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台中、台南、花蓮、高雄等地均設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金門設福建省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並在台北(中央)設一最高法院檢察署,為檢察機關最高機關,其首長之權力有時比法務部長還大。
3. 法官係隸屬於司法院之公務員,其分佈和檢察官一樣,唯一不同的是法官在各法院,檢察官在各檢查署,法院常伴隨檢察署出現(在隔壁)。最高法院係法院最高審級,並負責統一各審級之法律見解,訂立判例供各審級法院參考。資料來源:奇摩知識+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種情形,確可申請更改姓名?(A)受宣告強制工作執行完畢 (B)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超過 3 年(C)經通緝後現羈押中超過 8 年 (D)有期徒刑確定准易服社會勞動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 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C)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B),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D)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A)【評論主題】1 關於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律禁止人民行駛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構成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B)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不包括通訊時間、通訊方式之事項(C)秘密通訊自由
【評論內容】(D)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規定:「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依司法院釋字第631 號解釋,違反合理、正當之程序原則而被宣告違憲所以現在通訊監察書無論是偵查中或是審判中都是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評論主題】12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A)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B)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評論內容】
比較:
第七十三條 (罰則)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七十四條 (罰則)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主管機關?(A)內政部(B)行政院大陸委員會(C)外交部(D)內政部移民署
【評論內容】
比較一下:入出國移民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3-1)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5)
【評論主題】4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者得對於猥褻性言論予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社會一般觀念定之(B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07 號 新聞局就猥褻出版品認定所為之函釋違憲?
理由書節錄(C):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各有不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罰原可各自認定事實。出版品記載之圖文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本件僅就行政院新聞局前開函釋而為解釋,關於出版法其他事項,不在解釋範圍之內,併此說明。
【評論主題】50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得請生理假,其生理假該如何計算?(A)只要生理期,皆可計算,全年以 12 次為限(B)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A)只要生理期,皆可計算,全年以 12 次為限 →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B)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O)
(C)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期間,薪資一律照給→減半發給
(D)併入或不併入病假期間之薪資一律照給→減半發給
【評論主題】5.有關立法院三讀會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A)法律案、條約案需三讀會 (B)一讀會逐條討論(C)二讀會在委員會討論 (D)三讀會原則上只得為文字修正
【評論內容】第一讀會:看標題第二讀會:逐條審查第三讀會:改錯字
【評論主題】2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A)監察院設監察委員 19 人(B)監察委員任期 6 年(C)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 3 人
【評論內容】
監察院:↓人數↓29人↓彈劾案↓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評論主題】12.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成立要件之一係言詞或行為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意思(B)
【評論內容】
(B)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民國95)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本文之規定,監察院得向何機關提出糾正案?(A)立法院(B)司法院(C)考試院及其部會(D)行政院及其部會
【評論內容】
憲法第97條I.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II.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評論主題】15 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關於憲法所定考試院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係採何種方式作成決定?(A)獨任制 (B)合議制 (C)三讀會程序 (D)跨部會協商
【評論內容】
整理一下:行政院-獨任制(首長制)(行政院院會的決策由行政院長決定)
立法院-合議制(每項法案都要經過全體立法委員表決)
司法院-合議制(不論是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一般法院的合議庭都要經過互相討論,甚至投票或辨論才能決定)
監察院-合議制(監察院會議由監察院長召開,但是監察院長和監察委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決定監察院決策時,由投票決定)
考試院-合議制(考試院會議由考試院長召開,但是考試院長和考試委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決定考試院決策時,由投票決定)
【評論主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於受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
【評論內容】
(C)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會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不包含內部單位※
【評論主題】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有關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下列那一項描述有錯誤?(A)須導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B)其性質應適合代行處理(C)上級機關應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76條I.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A),其適於代行處理者(B),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C);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II.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III.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IV.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
【評論主題】47.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採協議先行主義(B)若數機關皆有賠償義務,於協議程序中,皆應參與(C)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國家賠償之訴(D)開始協議後經
【評論內容】
30不協議,60不成立。
【評論主題】28.依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空氣污染防制法上違規舉發通知書之內容,下列何者得作為行政處分定性之判斷標準?(A) 通知書非採用「處分書」之名稱(B)內容足以直接影響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C)通知
【評論內容】
回覆樓上:難度的評定應該是由這題的答對率來評斷的。
【評論主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於受罰(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
【評論內容】
(C)行政罰法第3條: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會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不包含內部單位※
【評論主題】12 舉發人舉發行為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事項,經查證屬實者,舉發人可獲得獎金,下列獎金分配何者正確?(A)舉發無戶籍國民有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每件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四
【評論內容】怎麼那麼多題的法條都......唉
【評論主題】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6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時,有關上級機關之代行處理,下列那一項描述有錯誤?(A)須導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 (B)其性質應適合代行處理(C)上級機關應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76條I.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
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A),其適於代行處理者(B),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
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C);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
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II.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對前項處分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期
限屆滿前提出申訴。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得審酌事實變更
或撤銷原處分。
III.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
之機關及該自治團體相關機關,經權責機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
移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IV.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屬於私法關係?(A)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B)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C)公務員福利互助金之爭執(D)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規定,將公地放領於農民承領後,撤銷放領
【評論內容】
關於耕地的公私法關係實務見解整理:大法官釋字第89號解釋:公地放領(私法契約)私有耕作其是否承領,承領人本可自由選擇,並非強制,其放領行為屬於代表國家與承領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
大法官釋字第115號解釋:耕者有其田(行政救濟)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大法官釋字第128號解釋:三七五減租(行政救濟)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為耕地准否回收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請求救濟。
【評論主題】26 甲欲購買筆記型電腦,於參訪乙電腦公司網站提供之品牌、機種及性能等資訊後,經閱讀定型化契約並按下確認鍵,以完成雙方交易。試問甲與乙電腦公司成立下列何種法律關係?(A)訪問買賣 (B)郵購買賣 (C
【評論內容】
104/06/17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11款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EX:在火車站被推銷保養品的帶到小房間推銷,簽下契約)
【評論主題】6 徵兵機關就役男之體位判定,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此屬醫師依專門知識就役男體格之技術性判斷,除其判定之程序違法外,不應作為司法審查之標的(B)此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得依法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59 號:限制役男對體位判定提起訴願之司法院解釋違憲?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0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18 在美國歷年的人口販運報告中,下列那一年對我國之評等未列入第一級名單?(A)2004年 (B)2006年 (C)2010年 (D)2012年
【評論內容】
2017也是第一級(自2010年起連續8年第一級)。106年6月27日公布2017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在全球180多國評比中名列第一級國家。但報告仍建議台灣,加強力度,落實執法,打擊販運人口,致力減少仲介繼續剝削外勞。
【評論主題】36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消滅,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B)行政法院應撤銷原處分(C)行政法院應將原訴裁定駁
【評論內容】
行政訴訟法§196
I.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II.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簡言之:
已執行但可回復原狀→判決回復原狀
已執行且不可回復→確認處分違法【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A)沒收(B)禁止行駛(C)記點(D)輔導教育
【評論內容】
容易與行政罰搞錯的刑罰:
1.沒收↔沒入(行政罰)
2.罰金↔罰鍰(行政罰)
3.自由刑
4.拘役
另外,
怠金、斷水斷電屬於強制執行
限期改正屬於預防性之不利處分
題目常出,做個整理。
【評論主題】22 下列有關行政罰法規定之責任條件與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A)原則上,行政罰法不採「推定過失」之立法(B)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C)滿八十歲人之違法行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第9條圖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