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評論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A)第1條:本辦法依入出國移民法第4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為法規命令(B)第2條第2項:在臺灣地區出生兼具外國籍首次出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C)第4條第1項但書: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免繳入國登記表。(D)第10條第1款: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申請免簽證入國者,其護照所餘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或經外交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K】評論
D不是有日本三個月以上/美國只要有效日期長於在台停留時期就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