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某甲係大陸地區人民,因故被內政部移民署加以收容;在暫予收容之後,又被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此一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之時起算,最長不得逾多少日?
(A)45 日
(B)60 日
(C)90 日
(D)12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9216
統計:A(1184),B(138),C(29),D(27),E(0)

用户評論

K】評論

樓上引用的法條錯了喔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1才是對的

TeWen Ke】評論

第38條之4(續予收容之聲請)I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II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III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