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éronique Che】評論
兩岸條例第10-1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團聚, 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 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Cindy Chang】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0-1 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Chi Chen】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3 第一項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台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大陸人---有團聚、居留、定居者要接受面談、按耐指紋、建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