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某甲係外國人,因故遭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前項處分書應送交甲,並應聯繫甲之原籍國駐在臺灣之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甲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多少小時?
(A)24 小時
(B)36 小時
(C)48 小時
(D)60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2509
統計:A(1335),B(13),C(39),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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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看到辦法移民法第38-6條

xxxOlivia】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6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