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發發】評論
應該是移民法第十條第七項吧?
【Edgard律師路邁進!】評論
"戶籍法"第15條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同法"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黃婷芳】評論
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6條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無戶籍國民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