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畊螗】評論
社會工作一直強調的概念非為憐憫或同情,而是在乎案主為優先原則,故此工作者處置案主問題欲先設立目標時,可「互相」共同決定。否然,你設置的一個目標案主不接受或無法達到,影響、改善案主問題的成效可能隨之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