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3-1條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 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 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來臺。
【shien yang】評論
今年修法變10萬了吧?
【Henry Chen】評論
已經變10萬了 麻煩更新謝謝
【trsyuyi】評論
以修法囉!!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