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駑馬十駕,功在不舍】評論
護照遺失,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保管期限:三年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未經領取者: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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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 第3條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應列冊建檔保管,其保管期限以3年為限:一、經領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 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扣留、註銷。二、其他因拾獲等原因送交領務局、外交部各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經通知仍未領回。前項第一款保管之護照,當事人因已無司法或軍法機關及內政部移民署通知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護照之情形,得主動以書面向原保管機關或單位請求領回,原保管機關或單位得發還之。-筆記護照遺失-------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3年保管期限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個月未經領取者thanks 駑馬十駕,功在不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