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禁止國民出國之法定原因?(A)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B)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C)通緝中(D)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評論內容】

容易搞混的~~

入移法第32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6 條

國民涉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治安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刑事案件。

【評論主題】19.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幾個月內未經領取者,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 其護照?(A) 1 個月(B)2 個月(C)3 個月(D)4 個月

【評論內容】

護照遺失,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保管期限:三年

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未經領取者:三個月

【評論主題】19.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幾個月內未經領取者,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 其護照?(A) 1 個月(B)2 個月(C)3 個月(D)4 個月

【評論內容】

護照遺失,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保管期限:三年

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未經領取者:三個月

【評論主題】40 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前揭規定對下列何者不適用?(A) 18 歲之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的國民(B) 13 歲之大陸地區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之規定,如子女出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時,子女身分之判斷,下列何者正確?(A)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或住居地法之一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B)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1 條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評論主題】25 依刑法偽造變造罪行為客體之規定及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支票為有價證券(B)中獎之統一發票為有價證券(C)機車之引擎號碼應以私文書論(D)手機之電子序號及內碼應以私文書論

【評論內容】

機車之引擎號碼是準私文書還是特種文書呢?

看到其他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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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題組】⑶請求出變數R之期望值,即E(R)。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5 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評論內容】

感化教育:14歲以下不罰者、18歲以下減刑者。期間為三年以下。

監護:精神障礙。期間為五年以下。

禁戒:毒品、酒。期間為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犯罪習慣、遊蕩、懶惰成習犯罪。期間為三年以下。

強制治療:妨礙性自主、有再犯危險者。

【評論主題】【題組】⑶請求出變數R之期望值,即E(R)。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5 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評論內容】

感化教育:14歲以下不罰者、18歲以下減刑者。期間為三年以下。

監護:精神障礙。期間為五年以下。

禁戒:毒品、酒。期間為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犯罪習慣、遊蕩、懶惰成習犯罪。期間為三年以下。

強制治療:妨礙性自主、有再犯危險者。

【評論主題】5 關於地方自治條例及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自治條例須有法律之授權,始得訂定之(B)自治條例為地方自治團體立法高權之行使,法律不得規定其生效前應送上級監督機關核定(C)自治條例與法律有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25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26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地方制度法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

【評論主題】14 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下列何者錯誤?(A)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B)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C)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D)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

【評論內容】

補充: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30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

【評論主題】46 關於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活動及廣告活動內容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會商有關機關,對廣告活動之管理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B)得在臺灣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4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1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出缺時,應如何處理?(A)考試院正、副院長出缺,由考試委員相互推選為院長、副院長,並補足任期(B)考試院正、副院長出缺,由考試院秘書長代行職務(C)考試委員出缺時,由總

【評論內容】

考試院組織法

第5條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評論主題】40 入出國及移民法授權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未依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前揭規定對下列何者不適用?(A) 18 歲之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的國民(B) 13 歲之大陸地區人民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41 下列對於跨國婚姻媒合之規定,何者正確?(A)可以公司組織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但須先申請許可(B)跨國婚姻媒合得收取合理報酬(C)任何人均不得刊登或播送跨國婚姻媒合廣告(D)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者至少應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58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59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6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評論主題】15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法定情形?(A)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 (B)曾在我國逾期停留(C)所持護照不為我國承認 (D)在我國境外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1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A)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B)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D)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C)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

【評論主題】4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之規定,如子女出生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時,子女身分之判斷,下列何者正確?(A)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或住居地法之一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B)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1 條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評論主題】47 下列有關禁止外國人出國之敘述,何者錯誤?(A)因有犯罪嫌疑,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B)因欠繳稅款,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內政部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C)因刑事、民事責

【評論內容】

司法+財稅是"應",其他機關是"得"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評論主題】41 下列對於跨國婚姻媒合之規定,何者正確?(A)可以公司組織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但須先申請許可(B)跨國婚姻媒合得收取合理報酬(C)任何人均不得刊登或播送跨國婚姻媒合廣告(D)從事跨國婚姻媒合者至少應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58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59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入出國及移民法6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評論主題】34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及相關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符合法定要件之人士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非屬此類人士?(A)有事實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五、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

依前項規定進入營業處所實施查證,應於其營業時間內為之。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對於依前項規定實施之查證,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評論主題】27 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應如何處罰?(A)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B)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C)處 1 年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5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5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之法定情形?(A)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 (B)曾在我國逾期停留(C)所持護照不為我國承認 (D)在我國境外

【評論內容】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12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A)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B)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D)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C)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

【評論主題】17 甲欲射殺乙,對其開槍,子彈命中乙的左胸口。乙苦苦哀求討饒,甲覺得乙已經學到教訓,遂撥打 119,乙因而獲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的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普通未遂,因為其已經完成了殺人行為,但未有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評論主題】13 有關國境線上面談,內政部移民署得對下列那些人別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內政部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①外國人 ②大陸地區人民 ③港澳居民 ④無戶籍國民(A)①②③

【評論內容】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第 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先予核發入國(境)許可;俟其入境時,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

【評論主題】2 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內政部移民署人員,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武器?(A)有抗拒之行為者(B)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C)有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四、持有兇器且...

【評論主題】19 依據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之規定,收容處所對違反該規則所定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必要之相關處置,下列何種處置,收容處所無須開立告誡書?(A)勞動服務 (B)訓誡 (C)禁打電話

【評論內容】

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 6 條 

收容處所對違反前條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受收容人,應先予以制止,並得施以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訓誡。

二、勞動服務。

三、禁打電話。

四、禁止會見。

五、獨居戒護。

施以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處置時,收容處所應開立告誡書,其處置應本於正當目的,並擇取最小侵害之手段。

快速記憶:四個字的都要告誡書

【評論主題】6 小明具有我國國籍,同時兼具外國國籍但未在國內設籍,試問小明若要在國內從事工作,應如何辦理?(A)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B)無須申請許可,直接可以在國內工作(C)須先放棄外國國籍後,始得

【評論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 79 條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 下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關繼承與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A)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B)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

【評論內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9 條

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

【評論主題】2 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內政部移民署人員,遇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使用武器?(A)有抗拒之行為者(B)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C)有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

【評論內容】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四、持有兇器且...

【評論主題】25 依刑法偽造變造罪行為客體之規定及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支票為有價證券(B)中獎之統一發票為有價證券(C)機車之引擎號碼應以私文書論(D)手機之電子序號及內碼應以私文書論

【評論內容】

機車之引擎號碼是準私文書還是特種文書呢?

看到其他見解不同

/item-%E8%A1%8C%E7%82%BA%E4%BA%BA%E7%94%B2%EF%BC%8C%E5%B0%87%E5%8E%9F%E6%9C%89%E8%88%8A%E6%A9%9F%E8%BB%8A%E4%B8%8A%E4%B9%8B%E5%BC%95%E6%93%8E%E8%99%9F%E7%A2%BC%E9%8B%B8%E4%B8%8B%E5%BE%8C%EF%BC%8C%E4%BD%BF%E7%94%A8%E5%BC%B7%E5%8A%9B%E8%86%A0%E5%B0%87%E5%85%B6%E9%BB%8F%E8%B2%BC%E5%9C%A8%E5%8F%A6%E4%B8%80%E9%83%A8%E6%A9%9F%E8%BB%8A%E5%BC%95%E6%93%8E%E4%B8%8A%E3%80%82..-192940.htm#99

【評論主題】4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A)行政院作成行政處分 (B)監察院接受人民請願(C)經濟部實施行政指導 (D)內政部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評論主題】49 下列事件之行政救濟,何者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A)公務人員之免職事件 (B)政府採購爭議事件 (C)交通裁決事件 (D)稅捐稽徵事件

【評論內容】

訴願前置主義等同於訴願程序:公會政教 

公務員之復審

會計師之覆審

政府採購案之申訴

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評論主題】1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敘述,何者錯誤?(A)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B)任何人不得於廣播或電視播送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C)違法刊登跨國(境)婚姻媒

【評論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

一、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

【評論主題】13 有關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法無明文行政機關不得與人民締結契約(B)除法律另有限制外,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作為行政作用之方式(C)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D)人民之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04.以視聽機向現場觀眾傳達視聽著作之內容,涉及著作權人之何種權利? (A)公開播送權 (B)公開演出權 (C)公開傳輸權 (D)公開上映權

【評論內容】

不負責記憶:

播送:單純播送Radio+TV

上映:現場+播送

演出:現場

傳輸:網路

【評論主題】8.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內政部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A)違反第29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居停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B)違反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C

【評論內容】

未經許可而入國及未經許可臨時入國,可以比較一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

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

  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

  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A)民選首長 (B)不具有行政職之學校教師(C)派用人員 (D)戶政事務所主任

【評論內容】

不負責記憶:

公務員服務法:服務大眾,所以範圍最大

公教人員保障法:因有保障,所以代表有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用法:需要經過考試才能任用

【評論主題】7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甲為交通警察,某日執行交通指揮時,與民眾 A 發生爭執,甲一時情緒失控,舉槍將 A 擊

【評論內容】題目中:甲一時情緒失控,舉槍將 A 擊斃→因為非為故意,即不能成立刑134之罪。所以(A)選項中,依刑法第134條之規定.......是不成立的以上是我的判斷,不知道是否正確,還請不吝指教。

【評論主題】5 縣(市)長未經內政部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應受何種處罰?(A)由內政部送請監察院調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B)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

【評論內容】

進入大陸第一種要申請的→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不在此限

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進入大陸第二種要申請的→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

【評論主題】40 國防部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第十一職等官員,進入大陸地區旅遊,應向何機關申請?(A)所屬機關(構) (B)法務部 (C)內政部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評論內容】

整理一下進入大陸&出國須申請的三種情況:

進入大陸第一種要申請的→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不在此限

罰則: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進入大陸第二種要申請的→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

【評論主題】【題組】⑶請求出變數R之期望值,即E(R)。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5 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評論內容】

感化教育:14歲以下不罰者、18歲以下減刑者。期間為三年以下。

監護:精神障礙。期間為五年以下。

禁戒:毒品、酒。期間為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犯罪習慣、遊蕩、懶惰成習犯罪。期間為三年以下。

強制治療:妨礙性自主、有再犯危險者。

【評論主題】【題組】⑶請求出變數R之期望值,即E(R)。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5 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評論內容】

感化教育:14歲以下不罰者、18歲以下減刑者。期間為三年以下。

監護:精神障礙。期間為五年以下。

禁戒:毒品、酒。期間為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犯罪習慣、遊蕩、懶惰成習犯罪。期間為三年以下。

強制治療:妨礙性自主、有再犯危險者。

【評論主題】23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禁止國民出國之法定原因?(A)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B)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C)通緝中(D)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評論內容】

容易搞混的~~

入移法第32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第 6 條

國民涉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社會治安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刑事案件。

【評論主題】19.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幾個月內未經領取者,原核發護照之處分應予廢止,並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註銷 其護照?(A) 1 個月(B)2 個月(C)3 個月(D)4 個月

【評論內容】

護照遺失,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保管期限:三年

申請之護照自核發之日起未經領取者:三個月

【評論主題】20 乙因受丙之脅迫而將其珍藏之油畫一幅出售於甲,甲不知丙脅迫乙之情事,則甲、乙間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A)乙可主張被脅迫,而撤銷其出售之意思表示(B)乙可主張此買賣契約效力未定(C)甲得主張此買賣契

【評論內容】

詐欺: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始得撤銷之。

脅迫:由第三人所為者,不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始得撤銷。

意即,

只要契約有脅迫事實,皆可撤銷。

【評論主題】19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何種情形,治安機關不得強制出境?(A)於合法居留期間,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B)未經許可入境(C)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D)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

【評論內容】

比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 條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評論主題】【題組】⑶請求出變數R之期望值,即E(R)。

【評論內容】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5 條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

【評論內容】

教唆犯己改為限制從屬性

所以乙所犯之罪=甲所犯之罪

【評論主題】10. 方程式| x+2|+2|x-4|=15的解為 (10) ﹒

【評論內容】

感化教育:14歲以下不罰者、18歲以下減刑者。期間為三年以下。

監護:精神障礙。期間為五年以下。

禁戒:毒品、酒。期間為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犯罪習慣、遊蕩、懶惰成習犯罪。期間為三年以下。

強制治療:妨礙性自主、有再犯危險者。

【評論主題】三、有關美國 1973 年「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 of 1973),試討論:【題組】⑴法案內容。(10 分)

【評論內容】

參考釋字第 528 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8

題目為舊法規,所以正確應為→於刑之執行前 

現行法規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犯罪處罰)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