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及相關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符合法定要件之人士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非屬此類人士?
(A)有事實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
(B)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工作者
(C)有事實足認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並要求報酬者
(D)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協助他人偷渡他國之行為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1321
統計:A(3),B(2),C(86),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駑馬十駕,功在不舍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三、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五、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依前項規定進入營業處所實施查證,應於其營業時間內為之。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對於依前項規定實施之查證,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