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駑馬十駕,功在不舍】評論
訴願前置主義等同於訴願程序:公會政教 公務員之復審會計師之覆審政府採購案之申訴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00】評論
(A)公務人員之免職事件 =復審、行政訴訟。復審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故免職事件不須經訴願。 (B)政府採購爭議事件 =申訴、行政訴訟。申訴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C)交通裁決事件 =行訴。行訴§237-3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訴訟。(D)稅捐稽徵事件 =復查、訴願、行訴。復查為訴願之先行程序,須經復查始得提起訴願。
【Damaris】評論
(A)就此等事件,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提起復審。(B)應視階段依政府採購法提起第76條之申訴或85條之1第一項之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C)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一項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第三章 復審程序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