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事由中,何者因違反收養之要件,而使收養效力為得撤銷?
(A)生父收養自己之非婚生子女
(B)未成年之子女,分別為未婚同居之男女朋友所收養
(C)10 歲之未成年子女出養時,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D)夫妻共同收養他人未成年之子女時,夫長於養子女 22 歲,妻長於養子女 15 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6904
統計:A(12),B(37),C(157),D(33),E(0)

用户評論

【用戶】Wazowaski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C)10 歲之未成年子女出養時,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76-2 條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第 1079-5 條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

【用戶】王昱儒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違反的是民法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