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A 公司有一存貨,售價為$8,000,銷售費用為$300,重置成本為$8,800,正常毛利$1,500,請問該存貨之淨變現價值為何?(A) $6,200 (B) $7,000 (C) $7,700

【評論內容】

淨變現價值:把特定資產賣掉後,公司真正可以收到的錢

 

淨變現價值=售價-尚需投入之成本-處分成本(銷售費用、交易稅...)

                  =售價$8,000-銷售費用$300

                  =$7,700

【評論主題】5.A 公司有一存貨,售價為$8,000,銷售費用為$300,重置成本為$8,800,正常毛利$1,500,請問該存貨之淨變現價值為何?(A) $6,200 (B) $7,000 (C) $7,700

【評論內容】

淨變現價值:把特定資產賣掉後,公司真正可以收到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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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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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價$8,000-銷售費用$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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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不包括債權

(C)乃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所說的權利標的

【評論主題】5.A 公司有一存貨,售價為$8,000,銷售費用為$300,重置成本為$8,800,正常毛利$1,500,請問該存貨之淨變現價值為何?(A) $6,200 (B) $7,000 (C) $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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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不包括債權

(C)乃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所說的權利標的

【評論主題】5.A 公司有一存貨,售價為$8,000,銷售費用為$300,重置成本為$8,800,正常毛利$1,500,請問該存貨之淨變現價值為何?(A) $6,200 (B) $7,000 (C) $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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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子銀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被他金融機構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銀行。(二)被他金融機構控制之銀行。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指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法規組織登記之銀行。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銀行。四、陸資銀行:指依第三地區法規組織登記之銀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其具有控制能力。

【評論主題】11.保證人就定期之債務為保證而保證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遲延時,如何主張免除保證責任?(A)不得主張(B)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仍應負保證責任

【評論內容】第 753 條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由債權人於受領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B)未經指定抵充順序時,以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

【評論內容】第 321 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第 322 條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不包括債權

(C)乃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所說的權利標的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不包括債權

(C)乃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所說的權利標的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不包括債權

(C)乃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所說的權利標的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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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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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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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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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乃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所說的權利標的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子銀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被他金融機構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銀行。(二)被他金融機構控制之銀行。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指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法規組織登記之銀行。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銀行。四、陸資銀行:指依第三地區法規組織登記之銀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其具有控制能力。

【評論主題】11.保證人就定期之債務為保證而保證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遲延時,如何主張免除保證責任?(A)不得主張(B)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仍應負保證責任

【評論內容】第 753 條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由債權人於受領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B)未經指定抵充順序時,以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

【評論內容】第 321 條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第 322 條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不包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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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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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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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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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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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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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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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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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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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不包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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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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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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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合會,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正確?(A)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會首雖未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仍然有效成立(B)法人不得為會首,但得為會員(C)會員為法人時,其董事不得為會首(D)會員與會首間不得有三親

【評論內容】

第709-3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

【評論主題】有關債務人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雖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債務人仍負遲延責任(B)債務人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C)遲延後之給付,雖對債權人無利益,債

【評論內容】

(A)第230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B)第231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C)第232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評論主題】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害他人「權利」?(A)甲開乙的玩笑,以大鎖將乙的機車鎖住(B)甲未得乙允許,將乙的電池電量使用耗盡(C)出賣人甲違約將物品賣給他人,致使買受人乙遭受損害(D)

【評論內容】

(c) 甲要負的是「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而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

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所以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侵權行為所指的"權"為:物權、準物權、身分權、人格權,不包括債權

(C)乃債權,非184第一項前段所說的權利標的

【評論主題】15.甲因晚年身體不好,故欲將其財產事務委任其子乙處理。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A)甲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對乙而為特別委任(B)甲得就一切事務,對乙而為概括委任。但動產之出賣,須有特別之授

【評論內容】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評論主題】3.甲委任並授與代理權給乙,由乙代為尋找及購買房屋。乙相中丙所有的A屋,但不知道 A屋是凶宅,丙也刻意隱瞒,乙用甲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支付價金後,甲發現凶 宅的事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並未

【評論內容】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評論主題】16 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追究(B)現任總統競選連任時,仍享有刑事豁免權(C)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評論內容】釋字627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1、憲法第52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

2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調查證據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3、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其刑事豁免權。

【評論主題】7 甲將其對乙之債權賣給丙,並作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使丙取得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丙之債權讓與行為,於通知債務人乙之後,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B)甲對乙之債權於讓與時,已罹於消滅時效者,乙對丙

【評論內容】

(一)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

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負擔行為之作成,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

例如: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第348條)。

(二)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中有為單獨行為者,例如:所有權之拋棄(第764條);

有為契約者,例如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第761條)。

2、準物權行為:係指以物權以外之財產權為標的之處分行為

例如:債權讓與(第294條);債務免除(第343條)。

【評論主題】4 關於寄託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之一方須以寄託物交付他方 (B)當事人之他方須允為保管寄託物(C)須約定報酬 (D)為有名契約

【評論內容】第 589 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種情形,繼承人不得主張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A)因過失於遺產清冊漏列遺產 (B)隱匿遺產情節重大(C)未於法定期間陳報遺產清冊 (D)清償未屆清償期但已報

【評論內容】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評論主題】10 下列有關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B)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C)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由夫妻分別共有(D)

【評論內容】(A)共同財產制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B)法定財產制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8 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評論主題】2 A 公司董事長甲於 5 月 1 日上午告訴其助理乙致函於丙,表示願以一億元購買其工廠。乙於 5 月2 日上午發信,信於 5 月 4 日到達丙處。經查,甲於 5 月 2 日晚上心肌梗塞死亡,丙於 5

【評論內容】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57.甲將 A 房屋出租予乙,為期六年,未辦理公證,但已將 A 屋交付乙占有。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甲將 A 屋出售予丙,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租賃關係僅存在甲乙之間,甲將 A

【評論內容】

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39.依照公民投票法,關於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於國家遭受外力威脅時,總統得不經行政院院會,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B)行政院經院會決議,得將重大政策事項交付公民投票(C)

【評論內容】

(B)第14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D)第2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評論主題】35. 關於債務人與其履行輔助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履行輔助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即視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B)履行輔助人縱非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評論內容】

第 224 條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6. 民法對於親子關係的規定,何者不正確?(A)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無使用、收益之權(B)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C)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D)父母於必要範圍內得懲戒

【評論內容】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評論主題】13.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B)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C)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各共有

【評論內容】

(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單獨為之

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評論主題】12.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債務人之此種責任為:(A)過失比例責任 (B)連帶責任 (C)衡平責任 (D)無過失責任

【評論內容】第 273 條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11. 乙向甲承租一塊土地種菜,為減輕支付租金之負擔,擬以轉租方式分租他人種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若租約內未特別反對,可以將其中一部分土地轉租他人,但不得做全部轉租(B)若租約內未特別反對,可以

【評論內容】

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A)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不為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之情形?(A)他方開車時不慎撞死路人,遭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B)他方生死不明逾五年(C)他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D)遭他方虐待,致使不堪同居

【評論內容】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評論主題】24 下列關於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繼承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間限制為不得在 2 個月以下(B)在繼承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繼承人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清償繼承債務(C)繼承人已知之繼承債權,應

【評論內容】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A)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B)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C)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2 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D)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評論主題】5 關於無權代理人依民法所應負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不以無權代理人之故意過失為必要 (B)為過失責任(C)為中間責任 (D)為衡平責任

【評論內容】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對於無權代理行為的善意相對人而言,有時可能會因為信賴該無權代理行為為有權代理,因此而遭受到損害,此時應該使其得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因此中華民國民法於110條便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此即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的依據。

而這種賠償責任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意味著,無論無權代理人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對於善意的相對人仍須負起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人須對受損害的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就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而言,

目前台灣實務見解認為,應該適用民法125條而為15年。

例外

當無權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目...

【評論主題】6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下列何者不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A)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 (B)胎兒 (C)離婚之母親 (D)未婚配偶

【評論內容】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評論主題】27.請問下列選項中,何者與《史記.循吏列傳》:「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之「遺」用法相同?(A) 韓非子.難二》:「齊桓公飲酒醉,遺其冠,恥之,三日不朝。」(B)《飲馬長城窟行》:「客從遠方來,遺我雙

【評論內容】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

有位客人給國相公儀休送魚上門,他不肯收納。

(A) 韓非子.難二》:「齊桓公飲酒醉,遺其冠,恥之,三日不朝。」

齊桓公喝醉了酒,還遺失了王冠,自以為可恥,連著三天不上朝。

(B)《飲馬長城窟行》:「客從遠方來,遺我雙鯉魚。呼童烹鯉魚,中有尺素書。」 

有位客人從遠方來到,送給我裝有絹帛書信的鯉魚形狀的木盒。呼喚童仆打開木盒,其中有尺把長的用素帛寫的信。

(C)《史記.廉頗藺相如傳》:「廉將軍雖老,尚善飯,然與臣坐,頃之三遺矢矣。」 

“廉將軍雖老,尚善飯,然與臣坐,頃之三遺矢矣。”,意思是廉頗雖飯量不錯,但一會兒就拉了三次屎。遂以“三遺矢”喻年老體弱。

(D)《古詩十九首》:「庭中有奇樹,綠葉發華...

【評論主題】3甲商店出售智慧型手機,每支價格新臺幣(下同)10,000元,卻因過失錯誤標示為每支1,000元。乙經過 甲店面,明知甲商店標示錯誤,卻向甲商店購買一支手機,雙方以1,000元之價格訂立買賣契約。下列

【評論內容】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評論主題】1甲因精神障礙,受輔助宣告,未得輔助人同意,所為之拋棄繼承,其法律效力為何?(A)有效(B)無效(C)效力未定(D)得撤銷

【評論內容】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

【評論主題】24 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指定三人見證人,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第二位是甲居住的安養中心的職員丁,第三位是乙事務所之受僱人戊。甲之繼承人為子女己、庚。甲在遺囑中指定己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庚繼

【評論內容】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因此,繼承人子女己、庚為:1/2x1/2=1/4

【評論主題】7 乙公司基於承攬契約為甲興建房屋一棟,甲未為任何指示下,乙公司因施工疏失造成鄰房所有人丙之房屋龜裂傾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公司應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甲應單獨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評論內容】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 下列何種組合,不構成主物與從物的關係?(A)黑板與板擦(B) 電視遙控器與 LED 電視(C)農地與種植在農地上的果樹(D) 別墅與別墅旁供停車用之車庫

【評論內容】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評論主題】15.關於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如何共有合成物?(A)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 (B)按其動產附合時之重量(C)按其動產附合時之體積 (D)按其動產附合時之面積

【評論內容】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評論主題】2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不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之(B)憲法第 8 條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不得以法律加

【評論內容】

(A)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不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之 

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

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評論主題】15 關於懸賞廣告,下列敘述何項正確?(A)數人先後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B)數人同時分別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通知者取得報酬請求權(C)不知有廣告而

【評論內容】

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

(A)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B)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D)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C)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評論主題】13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由丙任甲之債務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丙若向甲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B)甲若向乙為清償,丙的保證債務也隨同消滅(C)丙有先訴抗辯

【評論內容】(A)丙若向甲為清償後,於清償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               乙

第 749 條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C)丙有先訴抗辯權,為保障保證人之權益,不得拋棄之 

第 745 條(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先訴抗辯權之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評論主題】10 關於債權人之受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債務人仍負有給付義務(B)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C)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D)債務人已收取之標的物所生之孳息,無須返還

【評論內容】

(B)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第 238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C)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D)債務人已收取之標的物所生之孳息,無須返還 

第 239 條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非屬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A)受損人受有損害 (B)受益人受有利益(C)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D)受益人須明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評論內容】(D)受益人須明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評論主題】3 19 歲未婚之甲與乙訂立 A 汽車之買賣契約,惟甲不知乙受監護宣告。甲、乙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A)效力未定 (B)無效 (C)得撤銷 (D)有效

【評論內容】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評論主題】2 未婚之甲在其 19 歲生日免除 18 歲同學乙對其所負之債務,其效力如何?(A)無效 (B)有效 (C)經甲父母承認後有效 (D)經乙父母同意後有效

【評論內容】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評論主題】18 甲經營工廠排放之廢氣致影響鄰近之 A、B、C 三地,乙為 A 地之所有權人、丁為 B 地之無權占有人、戊為 C 地之承租人;另有丙為 A 地之抵押權人。何者得請求禁止甲排放廢氣之行為?(A)乙、

【評論內容】

第 793 條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 800-1 條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評論主題】24 下列事由中,何者因違反收養之要件,而使收養效力為得撤銷?(A)生父收養自己之非婚生子女(B)未成年之子女,分別為未婚同居之男女朋友所收養(C)10 歲之未成年子女出養時,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評論內容】

(C)10 歲之未成年子女出養時,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第 1079-5 條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

【評論主題】22 甲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於乙結婚時給與乙 60 萬元,於丙營業給與丙 60 萬元,於丁出國遊學時,給與丁 6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240 萬元。試問丁得繼承遺產多少元?(A)60

【評論內容】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評論主題】10 民法第 191 條之 3 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下列何者非屬本條適用情形?(A)工廠排

【評論內容】

第 191-3 條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8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解除權為形成權(B)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C)契約解除生回復原狀之效果(D)當事人不得合意解除契約

【評論內容】

(A)第 258 條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B)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C)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評論主題】7 甲請乙營造廠在甲之土地上蓋房子,房屋興建過程中,乙營造廠之工人丙因過失致其操作機械翻覆而壓壞工地旁他人之 A 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成立委任契約(B)乙就丙造成 A 車之損害,應依僱用

【評論內容】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2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原則上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B)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時,自裁定之時起,養父母與養子女始發生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C

【評論內容】(B)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時,自裁定之時起,養父母與養子女始發生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 

第 1079-3 條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損害賠償範圍所稱之「所受損害」?(A)車子的毀損 (B)醫藥費之支出(C)因受傷無法工作,減少工作收入 (D)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評論內容】第 216 條(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A)(B)(D)及所失利益(C)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評論主題】7 無法律上之義務,明知係他人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者,管理人與本人間得發生何種法律關係?(A)正當無因管理 (B)誤信無因管理 (C)幻想無因管理 (D)不法無因管理

【評論內容】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9 甲欲在其土地上建造別墅,並將此建造工作交由乙承攬進行。施工過程中,因工地防護不足,導致路人丙遭施工材料砸傷。下列關於丙請求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A)丙僅得請求甲賠償,但不得請求乙賠償(B)丙

【評論內容】

第 189 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依民法規定,關於占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B)占有人,關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C)惡意占有人,不必負返還孳息之義務(D)

【評論內容】

第 958 條

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之義務。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評論主題】34.依民法規定,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B)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僅通知債務人即

【評論內容】

第 936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評論主題】32.依民法第 942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占有輔助人?(A)學徒 (B)受僱人(C)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之人(D)質權人

【評論內容】

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評論主題】29.關於民法分別共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各共有人,處分其「應有部分」應得其他共有人半數之同意(B)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C)數人按其應有部分,關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

【評論內容】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評論主題】16.下列何者不屬於動產的觀念交付?(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評論內容】

觀念交付

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採用變通的或觀念上的方法轉移標的物權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

觀念交付是替代現實交付的,也稱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現實中移轉物的占有,只是在觀念中完成交付過程,以求迅捷。

【評論主題】18.依民法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幾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A)隨時都可以主張 (B)二年 (C)五年(D

【評論內容】

第949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評論主題】23 有關監察院對監察院人員彈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監察院無權對於監察院人員進行彈劾 (B)監察院僅得對監察院人員之失職進行彈劾(C)監察院僅得對監察院人員之違法進行彈劾 (D)監察院對監察院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 第七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

【評論主題】21 關於子女之姓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者,從父姓(B)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C

【評論內容】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有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說明之義務?(A)審計長 (B)考選部部長 (C)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直轄市市長

【評論內容】

釋字461號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B),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評論主題】有關債務人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雖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債務人仍負遲延責任(B)債務人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仍應負責(C)遲延後之給付,雖對債權人無利益,債

【評論內容】

(A)第230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B)第231條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C)第232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評論主題】2. Mom needs two kilograms of beef.(依畫線部分造原問句)

【評論內容】

混同 

1.所謂混同,係指二個無並存必要之物權同歸於一人之事實,蓋權利混同後將使權利不能實行,使不能行使之權利存續,既無實益,徒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原則上混同為權利消滅之原因,惟例外於權利因混同而消滅,將害及所有人或第三人之利益時,則該權利不因混同而消滅。 

2.混同之情形有二,規定於本法第762條之「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及第763條之「定限物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