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關於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
(B)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C)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各共有人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D)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2),C(0),D(0),E(0)

用户評論

Yenyin】評論

(A)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Wazowaski】評論

(A)對於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單獨為之第 821 條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